保監會發布産品開發指引 對噱頭保險説“不”
保監會昨日發布《財産保險公司保險産品開發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財險公司産品開發提出了細致全面的監管要求,對于噱頭性、投機性保險産品,命名易引起歧義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監管部門正式亮出“紅牌”。
噱頭保險遭嚴控
近年來,保險業不斷推進産品創新,設計開發了許多個性化、定制化、多層次的保險産品,積極滿足客戶的保險需求。但同時,也存在少數公司保險産品重數量輕質量、重開發輕管理,標準不健全、管控不到位等問題。市場上相繼涌現出“霧霾險”、“搖號險”、“世界杯遺憾險”等保險産品,噱頭十足、奪人眼球,也引發了不少爭議。針對其中一些險種,保監會曾及時發布過“一對一”的緊急通知,禁止開發帶有賭博性質等投機性保險産品。
而隨著《指引》的制訂,這些噱頭保險被明確受控。《指引》首次細化了財險公司保險産品開發原則和禁止性規定,在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基礎上,對條款費率開發提出了更細致的要求。如規定保險産品不得違法違規,不得違反保險原理,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危及公司償付能力和財務穩健;開發保險産品應當堅持保險利益原則、損失補償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射幸合同原則、風險定價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明確了保險公司不得開發以下八類保險産品。包括:對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合法利益;約定的保險事故不會造成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的保險産品;承保的風險是確定的,如風險損失不會實際發生或風險損失確定的保險産品;承保既有損失可能又有獲利機會的投機風險的保險産品;無實質內容意義、炒作概念的噱頭性産品;沒有實際保障內容,單純以降價(費)、漲價(費)為目的的保險産品;“零保費”“未出險返還保費”或返還其他不當利益的保險産品;其他違法違規、違反保險原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保險産品。
命名不得引起歧義
對于想在産品命名上“做文章”,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行為,也被明確予以規范。
《指引》明確了保險産品命名規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應當清晰明了,能客觀全面反映保險責任的主要內容,規定産品名稱不得使用易引起歧義的詞匯,不得曲解保險責任,不得誤導消費者。保險産品名稱可以在保險公司名稱後增加個性化稱號,但個性化稱號字數不得超過10個字,不得使用低俗、不雅、具有炒作性質的詞匯。
同時,《指引》就保險條款的框架要素和重點條款內容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對費率的厘定原則和框架進行了明確。此外,還規范了公司産品開發組織和制度,強化公司産品開發主體責任,要求公司成立産品管理委員會或類似機制作為公司産品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進一步明確了産品開發管理流程,指導公司建立涵蓋産品全流程的管理制度。
定期清理問題險種
《指引》強調,保險公司應按規定對産品進行評估,及時完善修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每年清理保險産品,對不再銷售的保險産品應及時注銷。
《指引》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指引》的出臺完善了産品開發監管制度,明確了政策紅線,有利于引導公司強化産品管控和提高保險産品質量。對于有效釋放行業發展活力,更好地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行業提升服務能力和創新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據上述負責人透露,保監會高度重視財險公司産品監管工作,今後將持續不斷地加強和改進産品監管。一方面將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和監管需要,積極修訂完善財險公司産品管理規章制度,夯實行業發展基礎;另一方面,將進一步深化改革,不斷建立健全財險産品領域體制機制,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監督、行業自律約束、公司自我管控等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強化財險産品管理。同時,保監會也將加大産品監督檢查力度,對發現的問題産品嚴格採取監管措施予以強制退出,切實維護好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