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劇!17歲初中生拔刀刺死同學獲刑6年半
同學之間因瑣事引發口角,江蘇省南通市初三學生湯某竟持刀捅向同學,致其死亡。日前,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刑事裁定,被告人湯某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今年17歲的被告人湯某係南通市田家炳中學初三班的學生。2015年5月25日,該校下午第一節課後,湯某因為瑣事與鄰班同學邱某發生口角,繼而推搡。期間,湯某曾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抵在邱某脖子處。後邱某不滿,請鄰班同學王某幫忙喊人收拾湯某。王某遂電話邀約16歲的劉某放學後一起教訓湯某。劉某表示同意,並邀約了奚某、韓某等人。湯某得悉後威脅邱某,稱“來一個殺一個”。
當天下午4點左右,劉某與奚某、韓某、王某、邱某等人先後來到田家炳中學學田校區東側的一座橋處等候。邱某看到湯某走出校門,便告訴了王某,王某隨即告訴了劉某。邱某欲上前拉住湯某,未果。
後劉某等人將湯某圍堵在學校附近一住宅樓的北側車庫門前。劉某要求湯某拿出隨身攜帶的刀並拔出刀鞘,湯某遂掏出水果刀並取下刀鞘。
隨後,劉某向湯某的下腹部踹了一腳,湯某遂持刀捅入劉某的右腹部。劉某倒地後昏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鑒定,劉某符合遭單刃銳器刺戳致腹主動脈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
案發後,湯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湯某的家屬自願賠償被害人劉某的家屬人民幣50萬元並獲得了諒解。
崇川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湯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湯某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湯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湯某的家屬主動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各項損失並獲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以被告人湯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湯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金成飛 古 林)
■連線法官■
加強法制教育 確保校園安寧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杜開林説,近年來,中小學校園內暴力傷害事件頻頻發生,有的校園內甚至還出現了幫派團夥,他們彼此拉幫結夥,聚眾鬧事,行兇謾罵,打架鬥毆,嚴重影響了學生的身心健康,也成為學校安全的重大隱患。
杜開林説,調查發現,目前大多數中學生法制觀念淡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認識不清。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復雜多樣,與學校法制教育的缺失或流于形式無疑有著重要的聯係。有的學校雖然配置了法制副校長或法律教員,但形式的東西多,有實效的少,達不到真正教育目的。
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中學生,從年齡上看,一般是14歲至18歲左右,從心理學的角度分析,這個年齡段正是從幼稚走向成熟的時期,也是一個充滿矛盾的時期。他們生理的、心理的急劇變化和認知的矛盾都表現的比較突出,加強法制教育顯得尤為重要。本案中,湯某的法律意識十分淡薄,經常在校園內逞強鬥狠,對法律缺乏應有的敬畏之心。
杜開林指出,法制教育課必須列入中小學校教育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決不能等出了問題時才想到法制教育。要通過法制教育,讓每個孩子健康成長,讓校園更加和諧安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