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違規提前招生,被教育主管部門叫停後,衡水一中浙江平湖分校余波不斷。近日,其辦學模式再次因涉嫌違規受到質疑。
4月13日,網友“衡中內部人”稱,平湖當地在引入衡水一中分校過程中,多處涉嫌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包括無償提供公立學校教學設施、選聘公辦教師至民辦學校任教等。
該網友將嘉興港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與廣州高新集團簽訂的辦學協議部分細節一並公開。昨日,平湖分校、嘉興港區教育、建設等部門證實文件真實性。

3月26日,嘉興港區開發建設委員會、廣州高新集團和衡水一中共同舉辦的衡水一中平湖學校揭牌。受訪者供圖
衡中分校辦學模式被指違規
4月13日,網友“衡中內部人”發布一份協議,質疑衡水一中平湖分校辦學模式違規。
嘉興港區管委會一名工作人員向新京報記者證實,合作協議中,甲方為嘉興港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乙方即為廣州高新集團。
網友發布的“內部辦學協議”顯示,由“甲方無償提供平湖市乍浦高級中學的部分教育教學資源與乙方開展合作辦學”,包括教學設施及生活配套設施等,並負責相關設施的維修費用。“乙方學校正常運營的水電等公共費用從甲方在乍浦高級中學的辦公經費中支出”。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上述協議顯示,在師資配置上,為“穩定教師隊伍,打造本地名師”,甲方同意乙方“在港區現有在編在職隊伍中,選聘部分帶編帶薪(基本工資)教師進入民辦學校任教”,人數按照“乙方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二配置”。如果最終配置人數無法達到三分之二,則“甲方應撥付乙方人數差額的平均工資”。
此外,學校在2017年9月開學之前的開辦經費(包括宣傳、人員工資等),按照甲乙雙方各半的原則,在預算後,開設共管賬戶,由甲方監督使用。乙方引入國內知名教育品牌冠名時需要的使用及服務費,由甲方及時支付。
此前,衡水一中平湖分校一名吳姓負責人稱,學校由乍浦高級中學提供教學場所及校舍,廣州高新提供資金,而衡水中學則輸出品牌、管理、師資和文化。
對此,乍浦中學的主管部門平湖市教育局表示,當地確曾有簽訂合作協議一事,關于合作細節不便透露。
上述嘉興港區管委會工作人員介紹,這份協議曾在當地教育、建設等部門引發議論,其中部分條款,或將于近日修改。
專家稱公辦資源換名校品牌處“灰色地帶”
衡水中學及其代表的衡水模式,進入浙江後不久,即遭遇“水土不服”。
3月3日,平湖市乍浦鎮官網發布的題為《乍浦以“名校辦民校”模式,創辦衡水第一中學嘉興學校》報道稱,衡水第一中學與嘉興港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和廣州高新集團三方合作,成立“衡水第一中學嘉興學校”,並將落戶乍浦高級中學。3月26日,重新命名的衡水一中平湖分校,在乍浦高級中學揭牌。
被稱為“高考工廠”的衡水中學進入浙江,遭到浙江省內教育界人士質疑。浙江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處長方紅峰曾公開宣稱“浙江不需要”。
4月7日,因違規提前招生,平湖市教育局專門發文,要求衡水一中平湖分校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衡水一中平湖分校的母體為衡水第一中學,係一所由衡水中學與河北本地房企泰華公司發起成立的民辦學校。
教育專家指出,地方政府以公辦教育資源,置換“名校”品牌使用權,並以此拉動周邊配套設施建設,幾乎成常態。但目前尚未有法律明確對此作出規定,因此衡水一中平湖分校的設立過程,仍處“灰色地帶”。

由出資方廣州高新集團與嘉興港區簽訂的合作協議中,注明教師來源。
焦點
1
公辦教師能否赴民辦校任教?
平湖市教育局回應,可帶編聘用;專家表示屬于“打擦邊球”
一名平湖當地教師告訴新京報記者,合作協議中“選聘部分帶編帶薪(基本工資)教師進入民辦學校任教”一項,引發當地教育界議論。
對此,平湖市教育局回應稱,此舉係為“鼓勵民辦教育發展”。通過公開選聘進入民辦衡水一中平湖學校的公辦教師,將執行“帶編聘用”,即保留事業編制,人事關係仍歸原學校,領取地方財政下發的基本工資,績效部分則由校方負責。
實際上,多年來,公辦教師能否進入民辦學校任教,一直處于爭議中。教育專家熊丙奇表示,目前尚無專門法規對公辦教師任職民辦學校進行規定,因此衡水一中平湖學校此舉,屬于灰色地帶。
熊丙奇介紹,本世紀初,在教育改革背景下,不少公辦學校改制成民辦學校。為了“穩定教師隊伍”,對這部分民辦學校採取保留教師事業編制,並給予政策優惠,因此這部分由公辦改制而來的民辦學校,被稱為“民辦公助”學校。“民辦學校裏有公辦教師這一現象,在部分地方就保留了下來。”
在熊丙奇看來,“民辦公助”屬歷史遺留問題,而衡水一中平湖分校作為一所新建學校,採取上述措施,屬于“打擦邊球”。
焦點
2
平湖分校設立程序是否合規?
專家稱利用國家財政經費涉嫌違規;當地教育局未作回應
在上述“合作協議”中,平湖當地以乍浦高級中學的教學資源,置換衡水中學(衡水一中)的品牌。熊丙奇認為,從設立程序看,涉嫌違規。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
衡水一中平湖分校的母體衡水一中係民辦學校,而乍浦高級中學則為公辦學校。乍浦中學以校舍等資源建設衡水一中平湖分校,從事實上看,屬于“參與舉辦民辦學校”。
按上述合作協議規定,向民辦學校提供相關經費,已屬于“利用國家財政經費”,選聘公辦教師任教,已“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而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處一校園,已違反“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
熊丙奇看來,衡水一中平湖分校的設立程序涉嫌違規,其本質上是地方政府對其違規辦學的縱容。“地方希望以這樣一所學校拉動新區建設。”他表示,平湖當地以“鼓勵民辦教育”為由,給予衡水一中平湖分校以遠超一般民辦學校的政策優惠,“讓這所學校既有公辦的體制保障,又有民辦的靈活性,對于其他民辦學校是一種不公平。”
對此,新京報記者聯係平湖市教育局,對方表示分校設立按程序走,是否合規未作回應。
(新京報記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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