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中院)19日對原告劉斌等訴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鮮言等證券虛假陳述糾紛一案作出宣判,一審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據一中院方面表示,該案係中國首例證券支持訴訟,即首次由證券金融類公益機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支持投資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提起證券賠償訴訟。
劉斌等共計十四名原告係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多倫股份”,股票代碼:600696,以下簡稱“匹凸匹公司”)的投資者。2016年3月,上海證監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多倫股份存在違法違規的事實,包括未及時披露多項對外重大擔保、重大訴訟事項,以及2013年年報中未披露對外重大擔保事項,屬于虛假陳述行為。
原告認為,匹凸匹公司未及時披露其子公司荊門漢通置業有限公司對外擔保事項的虛假陳述行為造成了其損失,故將匹凸匹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鮮言和時任公司董事、財務總監的惲燕樺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訴請判令鮮言賠償經濟損失共計233萬余元(人民幣,下同),其余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對被告匹凸匹公司存在虛假陳述的過錯,及原告主張的虛假陳述行為的實施日、揭露日及基準日,均予以認定。對于原告主張的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以及上述兩項所涉的資金利息,法院亦均予以支持。
關于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被告鮮言時任匹凸匹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應當明知公司重大擔保事項應按證券法相關規定對外披露,但其未盡管理職責,直至2015年4月15日才將上述事項對外進行披露,係涉案虛假陳述行為的直接責任人,應對原告損失承擔首要的賠償責任。被告匹凸匹公司作為被處罰的上市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海一中法院一審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判決被告鮮言應當對原告方的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及印花稅損失、利息損失進行賠償,共計233萬余元;被告匹凸匹公司及惲燕樺對被告鮮言的上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宣判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負責人表示,將進一步研究豐富支持訴訟的案件類型,持續創新維權方式,擴大支持起訴的覆蓋面,更好地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李姝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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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言等證券虛假陳述案一審宣判 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訴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19日對原告劉斌等訴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鮮言等證券虛假陳述糾紛一案作出宣判,一審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2017-05-19 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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