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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日公開宣判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學軍貪污、受賄一案。
當天,駐馬店中院對被告人張學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合並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所涉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張學軍收到判決後,表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學軍在擔任鄭州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登封市委書記、鄭州市政府秘書長兼辦公廳主任、鄭州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審批、工程承包、工作安排、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22.9181萬元,其在擔任鄭州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套取國有企業資金881.0385939萬元。
駐馬店中院認為,被告人張學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張學軍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待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貪污、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李志全 于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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