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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海口11月22日電(記者吳茂輝 代超)記者從海南省政府辦公廳獲悉,海南近日印發了《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2018年12月3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通過價格導向來提高環境資源的有效配置,規定排污單位有被列入生態保護紅線區等環評限批范圍內等五類情形不得參與排污權交易。
《辦法》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適用對象、排污權取得、有償使用費標準、有效期限、有償使用收入用途、交易平臺、監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規定,政府儲備的排污權應當優先保障國家産業政策鼓勵類和海南省重點培育十二大産業以及國家和省重點項目和調劑排污權交易。
《辦法》特別規定,排污單位有未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或限期治理任務,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的;被列入生態保護紅線區等環評限批范圍內的;屬于國家明令禁止、淘汰和限制類産業的;存在環境保護違法行為,尚未整改到位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五類情形的,不得參與排污權交易。
據了解,海南于2016年5月經環保部批準啟動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試點工作,首批11家企業已于2016年完成許可證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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