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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7日電(記者 羅爭光)民政部7日公布《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其中規定慈善組織為實現資産保值增值開展投資活動時,不得用于直接投資股票、人身保險産品等12種活動。
根據徵求意見稿,慈善組織可用于投資的財産限于非限定性資産、在投資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産。慈善組織的投資行為不能幹擾慈善目的實現。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12種禁止慈善組織開展的投資活動,包括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直接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投資人身保險産品,投資期貨、期權、遠期、互換等金融衍生産品(用于對衝風險的除外),將慈善組織的財産以明顯不公允的價格低價折股或者出售等。
徵求意見稿還用專門條款對投資活動的風險控制進行了規定,包括投資可行性論證、經常性關注要求、止損機制、風險準備金制度、集中度風險防范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了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産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要求,並授權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民政部據此開展了相關課題的調查研究,徵求了有關部門、專家和慈善組織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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