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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廣州1月4日電(記者 胡林果)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廣東省打擊傳銷舉報獎勵的管理辦法》規定,對于舉報傳銷窩點的,一經查實獎勵500-1000元,對于舉報傳銷違法犯罪案件的,最高獎勵30萬元。
辦法由廣東省工商局、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廣東省財政廳等四部門聯合制訂。辦法所稱的舉報人,是指以書面、電話、網絡或者其他方式實名向各級政府及所屬工商、公安、綜治等部門舉報傳銷行為,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的人員。辦法在對已有經驗做法進行提煉的同時,進一步完善獎金發放的激勵機制,將舉報獎勵細化為舉報傳銷窩點和舉報傳銷案件兩種。
對于舉報傳銷組織、傳銷窩點或傳銷集會的具體獎勵標準為:一次查獲3人以上10(含)人以下的,獎勵金500元;一次查獲10人以上30(含)人以下的,獎勵金800元;一次查獲30人以上的,獎勵金1000元。
對于舉報傳銷案件的,由打擊傳銷部門根據其價值、涉及金額等進行等級評定,確定具體獎勵標準,具體分為三個等級,單案舉報獎勵金最高不超過30萬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為了更好地發揮基層社會治安協管人員的作用,使其參與到打擊傳銷工作中來,辦法還將平安志願者、治安聯防員、鎮街協管員、信息員、網絡員、巡防員等相關協管人員納入發放獎勵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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