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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南昌10月20日電(記者袁慧晶)日前出臺的《江西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明確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
上述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向孤殘、遺棄、流浪、單親或者父母服刑、強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救助和指導服務;重點向父母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幫助和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通過購買公共服務方式,向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根據上述條例,父母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也應履行家庭教育義務。其中包括:委托有能力的其他監護人監護和教育未成年人;通過電話、網絡視頻、書信等方式與未成年人交流溝通;與學校或者受委托的監護人交流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身心狀況等相關信息,定期與未成年人團聚。
江西明確,每年五月的第四周為家庭教育宣傳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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