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理財藏受賄貓膩
出資“收益”比應得收益多出286萬元
徐連新是個“聰明人”,很清楚自己手中的權力能換來多少利益。在威海市工業園開發建設過程中,他充分借助地産商的訴求為自己購房置業,賺取豐厚利益。後來,在威海工業新區任職期間,他又瞅準了轄區企業的訴求特點,打著“投資理財”的旗號變相受賄。
起訴書顯示,2014年初至2016年5月,徐連新利用擔任威海工業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威海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某公司在獲取典當行經營資質、入股藍海銀行、協調貸款、給親戚安排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2011年中秋節至2018年春節前,先後21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劉某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60萬余元。這也是檢察機關對徐連新所有指控中受賄數額最大的一筆。而其中的286萬元賄賂款,正是徐連新以“投資理財”名義收受的。
2014年初,徐連新將500萬元以40%的年利率“借給”企業主劉某,獲得“收益”200萬元;2015年初,徐連新又將包含上述本息在內的800萬元以40%的年利率再次“借給”劉某,獲得“收益”320萬元。如果按劉某向個人借款時支付的最高年利率18%計算,徐連新這兩次的“投資”收益應為234萬元。但他卻以“委托投資理財”“收取22%利息差”的名義,共向劉某多收286萬元。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徐連新的行為並非正常投資理財,而構成受賄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前一情形,以“收益”額計算;後一情形,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
辦案檢察官指出,受賄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徐連新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劉某謀取利益,二人合謀,以“委托理財”的名義,由徐連新實際出資,從劉某處獲取明顯高于其出資應得的“高息”,實質上,雙方是以支付高息的形式掩蓋行受賄的目的。
擅自處置國有資産
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翻看徐連新案起訴書,除花樣繁多的受賄伎倆讓人眼花繚亂外,其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事實也非常扎眼。
2005年8月,威海市工業園管委會為滿足工業園測繪進度並增加工業園收入,時任工業園管委會主任的徐連新決定成立測繪隊伍,並購買了測繪設備。2005年11月,徐連新安排人員注冊成立測繪公司,納入管委會管理。2006年11月,經管委會研究並由徐連新決定,由該公司找一家公司合作,共同成立一家新公司,雙方各佔50%的股份,建設管委會辦公大樓。2010年10月,由于對方公司增加了注冊資本,測繪公司的持股比例變為41.67%。
2011年,徐連新為避免公司資金違規使用等情況影響其升遷,決定將測繪公司轉讓。徐連新讓管委會財政局將公司賬目理順、規范並移交出去。財政局負責人向徐連新建議,需要對公司所有資産進行審計、評估,徐連新予以反對。
就這樣,2011年4月,徐連新在明知測繪公司及其股權權益為國有資産的情況下,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履行國有資産轉讓管理程序,擅自將公司賬目、管理權及所佔合作公司41.67%股權一並移交給了另一股東,擅自將測繪公司國有資産無償轉讓給了個人,造成國有資産損失共計人民幣1700萬余元。
面對指控當庭認罪
以交易形式實施的犯罪應受到法律追究
檢察機關認為,徐連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徐連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意見指出,盡管徐連新的犯罪行為有些穿著“合法的外衣”,如購買房産、出租商鋪、委托他人代為理財,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這些以交易形式實施的犯罪必須受到應有的法律追究。正所謂“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每一位國家工作人員都要以此為戒,對黨紀國法心存敬畏,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不辜負黨和人民的期待和要求。
庭審中,檢察機關對所有指控均進行了多媒體示證。被告人徐連新對起訴書指控的全部犯罪均當庭予以供認,對公訴人出示的全部證據沒有異議。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
在最後陳述中,徐連新説:“我隨著職務的提升,放松了對自己的嚴格要求,特別是在孩子上學、結婚、投資理財等方面,沒有把握好廉潔這個底線。”徐連新稱自己痛心疾首,真誠認罪悔罪。
整個庭審歷時四個半小時,緊張平穩有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法院將擇期宣判。
山東省檢察院公訴三處全程參與案件辦理,並派員對整個庭審進行觀摩指導。淄博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山東省監察委第三執紀審查(調查)室有關領導,淄博市檢察院有關領導及公訴部門檢察官參加了旁聽。(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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