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節,杜絕酒駕小貼士
檢察官提醒:摩托車醉駕、酒後挪車、隔夜酒駕都可能涉罪
上海市虹口區檢察院去年共受理危險駕駛案件115起,全部為醉酒駕駛型的危險駕駛案件。在辦理該類案件時,檢察官發現,醉駕案件多由駕駛員法律意識淡薄造成,也存在一些法律盲區和誤區。
誤區一:“摩托車醉駕不要緊”
2018年10月14日晚上,黃某酒後無證駕駛一輛無牌的摩托車撞上了路邊停靠的一輛小轎車。經檢測,黃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89.45mg/100ml。虹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後,被告人黃某因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檢察官提審時發現,黃某認為酒駕是針對開汽車的,摩托車酒駕不處罰。事實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除了常見的客車、轎車外,兩輪、三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等也屬于機動車,因此,醉駕摩托車同樣也可構成危險駕駛罪。
誤區二:“小區、停車場挪車沒關係”
2018年4月6日淩晨,張某酒後從某停車場倒車至出口等待代駕時,撞到停在該處的出租車。張某的送檢血液酒精含量為232.4mg/100ml。虹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張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檢察官在辦案中發現,有些駕駛員覺得在停車場、居民小區內等場所挪車,駕駛時間短,認為不是在道路上行駛沒有危險性。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因此,向社會開放通行的小區、單位內部道路、公共停車場、地下車庫等均屬于道路的范疇。還有一些駕駛員認為挪車不能算是駕駛,而在司法實踐中,將駕駛行為概括為三步,即“上車”“打火”“輪子動”,只要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了物理上的位移,即可認為駕駛行為已經完成,因此在小區、停車場挪車的行為在刑法上也會被認定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誤區三:“把車交給醉酒的人開,不是我開就沒事”
2018年6月5日晚,周某駕駛轎車從江陰市出發回上海,途中乘車人黃某提出想開車,周某在明知黃某飲酒的情況下,將車輛交給其駕駛。當車輛行駛至上海市汶水東路時遇交警檢查,周、黃兩人被交警當場查獲。經檢驗,黃某的血樣酒精含量為105.95mg/100ml。虹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後,被告人黃某犯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周某因犯罪情節較輕且係從犯、一貫表現良好,被虹口區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檢察官提醒,危險駕駛罪並不是只能處罰駕駛員本人。本案雖然最終對給醉酒的人提供車輛的周某決定不起訴,但周某的行為已完全符合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明知他人醉酒,仍將自己負有管理義務的機動車交給其駕駛,是對他人危險駕駛提供幫助的行為,也可能因危險駕駛罪共犯而受到刑事追究。
誤區四:“隔夜酒不礙事”
錢某于2018年11月19日晚間與朋友吃飯飲酒,次日5點,錢某經過短暫睡眠後駕車上班,途中發生事故。經檢驗,錢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15.5mg/100ml。虹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後,錢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該案是典型的“隔夜酒”型醉駕案件,即駕駛員在前一夜飲酒,次日醒來開車時酒還未醒,仍處于醉酒狀態。發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是酒精代謝的速度取決于個人的身體素質、對酒精的吸收能力、排放能力、飲水和排尿多少等諸多因素,不同的人差別很大。一般情況下,正常人每小時可以消化15毫升酒精,大約需1小時才能消化1罐355毫升啤酒中的酒精。普通人喝1瓶500毫升左右的啤酒,一般在2小時內血液中仍可測出酒精。(林中明 陳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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