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交通檢查站主任科員,在5年間利用職務便利,受賄133萬余元。新京報記者今日(2月13日)獲悉,北京懷柔法院認為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
1963年出生的李衛清,案發前是北京市懷柔區交通局趙各莊檢查站主任科員,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8年6月被北京市懷柔區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底被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李衛清利用其擔任北京市懷柔交通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校長、北京市懷柔區交通局企業管理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李某在職務提拔、開辦公司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間,收受李某款物共計人民幣113萬余元;2015年至2016年間,李衛清利用其擔任北京市懷柔區交通局企業管理辦公室主任,監督、管理懷柔區交通局下屬單位北京懷興旺電動小客車出租有限公司的職務便利,為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懷柔營業部業務員胡某承攬北京懷興旺電動小客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車輛保險業務提供幫助,並分別于2015年初、2016年初收受胡某丈夫黃某送與的感謝費人民幣各10萬元,兩次共計20萬元。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在收取李某好處一項指控中,四年內李衛清連續3次收受李某給的銀行卡,並持卡去香港、臺灣等地旅遊消費,買貴重相機、紅珊瑚珠寶飾品以及煙酒等,還讓李某替交供暖費等。2016年,李衛清和李某合夥成立一家公司,雖然李衛清未實際出資,也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但仍拿到近百萬分紅款。
在到案後,李衛清及其家屬將違法所得陸續退繳。庭審中,對于指控,李衛清無異議。
經審理,法院認為,李衛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對于辯護人提出的李衛清有自首情節、積極退繳全部贓款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據此從輕處罰。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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