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家稅務總局對若幹稅收徵管事項進行調整和明確 3月1日起清稅無須“配比”欠稅及滯納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最新發布的公告,為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支持企業發展壯大,將從今年3月1日起對若幹稅收徵管事項進行調整和明確,其中包括取消欠稅與滯納金的“配比”繳納要求,優化納稅非正常戶的認定和解除程序等。新規定還明確了臨時稅務登記有關問題以及企業破産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徵管事項。
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
關于欠稅滯納金加收問題,公告指出,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據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按照目前的規定,納稅人繳納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款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
例如一家公司産生欠稅200萬、滯納金40萬,若該公司籌集120萬用于清繳欠稅,根據“配比”要求,此120萬中用以繳納稅款的部分為100萬、用以繳納滯納金的部分為20萬。也就是説,“清欠”後該公司還有欠稅100萬、滯納金20萬,並按100萬欠稅為基數繼續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而根據即將于3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仍以上例中的公司為例,其可以先將120萬全部用以繳納稅款,這樣“清欠”後這家公司還有欠稅80萬、滯納金40萬,並按80萬為基數繼續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非正常納稅戶認定要求更嚴
此次發布的公告還明確了關于非正常戶的認定與解除的有關事項,其中提高了非正常納稅戶認定標準,給予納稅人一定的“容錯糾錯”機會,同時對于非正常戶的解除流程更加便利。
根據現行規定,納稅人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稅收徵管係統自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並停止其發票領用簿和發票的使用。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此次《公告》在對現行規定進行重申和明確基礎上,優化了非正常戶認定流程。
首先增加了認定期限條件,嚴格了認定要求。對負有納稅申報義務,但連續三個月所有稅種均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才可以認定為非正常戶。也就是説,只要納稅人在此期間有一筆申報記錄,稅務機關就不得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這和原政策下一個申報期(多為一個月)相比延長了時限並予統一和明確,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權益,特別是對由于疏忽未及時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給予“容錯糾錯”機會。此外,還取消了實地核查環節,實現係統自動認定。依法自行申報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公告》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還責還權于納稅人,取消實地核查環節,以釋放基層徵管資源,將更多資源投入到加強稅收監管和優化納稅服務中去,更好地維護守法納稅人權益。
《公告》明確,對欠稅的非正常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徵稅款及滯納金。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並補辦納稅申報的,稅收徵管係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
取消“非正常戶解除”業務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公告》取消了“非正常戶解除”業務。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納稅人,只要就其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並補辦了納稅申報的,稅收徵管係統自動解除非正常狀態,無需納稅人專門申請解除。這種做法僅要求納稅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補辦申報。對繳納補辦申報産生的稅款和之前産生的欠稅,不作前置要求,更好地方便納稅人辦稅。原政策下,納稅人需提供情況説明和解除非正常狀態的理由,有的稅務機關還就其非正常狀態期間經營情況進行調查。(記者 張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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