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留守兒童得不到適當照護、缺乏親情關愛的問題,28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聯係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並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記者白陽、胡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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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留守兒童得不到適當照護、缺乏親情關愛的問題,28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聯係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並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記者白陽、胡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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