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辦法》對于消費者購車來説,也將會有以下影響:
一、更多購車渠道
在銷售管理辦法中,最顯著的變化就是未來4S店為主的賣車模式將會被打破。以後,既可以出現一店出售多個品牌的汽車大賣場、汽車超市;也有可能未來在蘇寧這種實體店面裏,越來越多離你很近的消費場所內,都可以輕松去實現買車。
二、買車的店未必能修車
《辦法》明確要求供應商不得要求經銷商同時具備銷售、售後服務等功能。也就是説,未來你買車的很多店不再是4S店,兼具所有的功能。可能它只賣車,但是維修、金融等各種服務都需要在其他地方去完成。
三、消費者需要明確車輛責任歸屬
不同于以往的品牌授權制度,《辦法》在第十二條中明確規定,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産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時,只需要“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説明”,並“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此外,“未經授權或授權終止的,經銷商不得以供應商授權銷售汽車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這就要求消費者者在購車時一定要檢查經銷商的各種資質,比如它是否為某品牌、某車型的授權經銷商。授權經銷商的産品三包、質量、服務等問題的解決可以通過向廠家投訴去需求解決,而未獲得授權的經銷商,這些問題將由經銷商自己來承擔。
消費者需要明確車輛的責任歸屬,以及遇到問題向誰去追責。
四、經銷商不能綁定銷售保險、金融、配件等
新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産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其實,這個並非是新規定,但是很多消費者仍然對此缺乏了解,遇到經銷商綁定銷售保險、金融,救援、增加配件等行為,從而給消費者帶來購車成本增加、或者優惠無法兌現等問題時,都可以向工商部門進行反應和求助。
五、經銷商不得隨意加價銷售
新版《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中還明確提出,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産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六、售後服務內容、配件、價格更透明
新的《辦法》中規定,經銷商、售後服務商如實標明配件信息,明示生産商(進口産品為進口商)、生産日期、適配車型等信息;明示收費標準、售後服務技術政策、“三包”信息等,甚至還需要明確告知你保養的具體內容和操作流程等。對于售後服務的要求更加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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