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屆奧運會奧足賽沈陽賽區場館禁限帶物品規定
持票證進入競賽場館的一切人員,禁止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物品。通過安檢時發現的,公安人員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立即收繳並對持有人進行依法審查處理。
持票進入競賽場館的一切人員限制攜帶物品如下:
1、易碎品與各類容器,例如玻璃瓶/杯、保溫杯、冰盒、奶瓶等;
2、自帶的各類軟硬包裝飲料和食品,特別是含酒精飲料;
3、帶有政治、種族、宗教、商業和違反《奧林匹克憲章》、中國法律的橫幅、標語以及其它用于宣傳的物品;
4、除嬰兒車與輪椅之外的任何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電動自行車、小型摩托車、自行車、踏板車等;
5、動物(導盲犬等服務類動物除外);
6、樂器,包括演奏樂器、口哨、喇叭、鼓等;
7、球棒、長棍、尖銳物、長柄傘及長度超過50厘米的雨傘等易造成人身傷害的物品;
8、球、球拍、飛碟及類似物品;
9、體積較大,不適宜帶入座席區的箱包、手提袋等;
10、非奧運會參賽國家或地區的旗幟;展開面積超過2米×1米的旗幟;長度超過1米的旗桿;
11、任何未經授權的專業攝像設備(家庭使用的、小型手持的攝像設備除外)及用于照相機與攝像機的支架;
12、分散參賽運動員、技術官員、教練員注意力,幹擾奧運會電子信號、集群信號、影響賽事進行或妨礙他人觀賽的未經授權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收音機、激光裝置、擴音設備、對講機、無線電設備;
13、其它可能影響安全及違反《奧林匹克憲章》、中國法律或門票協議的物品,如打火機、火柴等點火具、注射器、藥劑等。
安保人員發現以上限帶物品後,將要求攜帶人把限帶物品丟棄在設定的容器中或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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