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浙江頻道7月24日電(馬秀松 徐艷)如果你是購房戶,建成後的小區面貌與先前的廣告宣傳大相徑庭,你會作何感想?同其他27位購房戶一樣,家住雷甸鎮雙溪村的嚴先生就碰到了這樣的事。記者7月16日從德清法院獲悉,隨著湖州市中院維持一審判決的裁決書下達,備受關注的28位購房戶維權官司終于有了終審判決。
2005年,某房產公司進行小區開發,預售前進行廣告宣傳(包括樓書),並採用實物模型等資料進行現場說明,包括嚴先生在內的眾多消費者對該公司關于房屋及其相關設施作出的說明及允諾十分滿意。
嚴先生說,他于2006年與該房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汽車庫使用權轉讓協議),房款總價335302元。2007年5月31日,房產公司按合同約定的最後交房期,向嚴先生發出書面通知。嚴先生前往小區察看,準備驗收並接收房屋,可呈現在眼前的景象,讓他大失所望:小區面貌與廣告宣傳大相徑庭,根本沒有健身、娛樂、休閒廣場等必要設施,隨處可見的只是建築垃圾及施工設備,小區規劃、設計作了不少變更。
據了解,頗感失望的購房戶集體向消協、城建等相關部門進行了投訴。投訴未果後,28位購房戶將該房產公司告上法庭。
德清法院經審理查明:至合同約定交付日止,經比對小區實際狀況與售樓書記載,差異在于——樓書載明綠化率約為40%,實際為35.39%;拼接入小區外其它四戶住宅;少建造三幢樓,東面小路未南北貫通;小區景觀性、功能性設施未完善,門樓、水池仍在建造;未完成主入口以西人行道彩色道板鋪設、花壇綠化及破損路面修復。
2007年7月21日,一場臺風的襲來,讓28位購房戶的心又揪了起來。當日,小區房屋大部分排氣管風帽與部分油氈瓦被大風吹落。縣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當年8月8日調查結論稱,係排氣管風帽未按照設計要求施工和瞬時風力過大造成,存在抗風能力差的質量缺陷,瓦屋面施工符合設計要求。
對嚴先生等購買汽車庫的購房戶來說,汽車庫的高度也令他們失望。有關部門表示,嚴先生等人的汽車庫設計高度為2.18米,未達到建設部《汽車庫建築設計規范》室內最小凈高2.20米的行業標準。
法院認為:小區景觀、小區內道路、綠地面積屬于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基礎設施,房地產開發商發布的售樓書、樓盤模型或其它宣傳材料已清楚表明的,應視為對商品房環境質量詳盡具體的說明和允諾,違反該內容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糾紛發生的原因是實際交付的房屋與說明和允諾不符。”主審法官介紹說。
法院認為:被告房產公司對小區景觀、小區內道路、綠地面積的說明和允諾與實際狀況不一致和未完善,排氣管風帽存在質量缺陷,汽車庫雖具實際使用功能,但未達到室內最小凈高的行業標準。對上述不符之處,雖被告事後採取一定補救措施,仍不足以彌補原告損失。
依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縣法院判令房產公司賠償購房戶房屋價款的10%和汽車庫價款的20%。(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