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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判公平正義,還需有法律常識
2017-04-26 08:38:02 來源: 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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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杭州上城區法院做出一起判決在網上引發議論。事情發生在2016年3月6日,趙大伯在人行道與朋友聊天,李阿姨推行自行車經過該處,趙大伯轉身時與李阿姨的自行車後輪相接觸,大伯失去平衡倒地受傷,到醫院一查骨折了。經鑒定,趙大伯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建議為150天,營養期建議為90天。趙大伯認為李阿姨嚴重侵害他的權益,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醫藥費、營養費等12萬余元。法院最後的裁決是,雙方均無責任,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故判處李阿姨分擔李大伯2萬元損失。

  “沒有責任,為什麼要賠錢?”正是這個裁決在網上引發了熱議,有人把大伯的行為稱為“賴”,有人甚至將其與多年前的“彭宇案”相提並論,聲稱此案對于社會公序良俗將帶來極大的影響。

  但是慢著,在討論一個案件之前,我們雖然不要求人人都具有法官一樣的法律素質,但起碼的法治精神還是要有的。在這起案件中,法官所依據的正是民法中一個普遍適用的“公平責任”原則而作出的裁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4條和《民法通則》第132條都明確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公平責任原則是實行大陸法係國家的一種通行的準則,最早出現于普魯士、奧地利和瑞士的法律中,在後來的德國民法典中被定義為“出于合理原因的賠償義務”。所謂的“合理原因”,指的主要是法律關係上的因果律,也就是受害人受到的傷害,與賠償人的行為之間,有著必然的因果關係。

  在此案中,趙大伯的確是被李阿姨所推著的自行車絆倒,雖然從交通事故的認定來看,李阿姨和趙大伯均沒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責任,但是,趙大伯受到的小腿骨折的傷害,與李阿姨的自行車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法官正是根據這一點作出的裁決,畢竟傷害已經造成了,畢竟傷害是兩個人共同造成的,畢竟傷害與李阿姨的自行車有著直接的關係,所以要求雙方共同承擔傷害責任,完全符合公平責任原則的要求。

  在現實中,公平責任原則體現在許多的案例中,用來保護那些沒法確定責任,但已經受到傷害的受害者。在北京的一起案例中,霍先生將私家車停在自家樓下的圍墻邊,當夜大風將圍墻吹倒,砸壞了汽車。霍先生認為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未盡到管理義務,故起訴要求後者賠償經濟損失4萬余元。順義法院審理後判決物業公司賠償霍先生修車費4000余元。再有,放在頂樓的拖把掉落下來,砸壞停在樓下的小車,一時無人認領責任,法院根據公平責任原則,判處整幢樓業主平均分攤車主的損失。

  從這些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公平責任”原則的普遍實施,實際上是為了保護每一個人在無妄之災造成的損失面前,都有尋求救濟的機會。明白了這一點,就能明白為什麼法院會判決李阿姨承擔2萬元賠償。還要明白的一點是,趙大伯在自身骨折的情況下,有權利向法院申請自己的權益,這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為,至于其要求是否合理,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則是另外一回事,千萬不要認為趙大伯的這種行為是“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法律所追求的正義,必然會盡量保護每一個人。換位思考一下,假如自己處于趙大伯的境地,又該如何作為呢?(李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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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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