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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科工會訴寶能案管轄權之爭再起波瀾
2017-02-07 07:36:48 來源: 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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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法院文書顯示,萬科工會曾向深圳市羅湖區法院起訴寶能旗下的鉅盛華、前海人壽等通過相關資管計劃增持萬科損害股東利益,請求判令寶能方面增持萬科股票的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案件獲得羅湖法院受理。之後寶能方面上訴至深圳中院,認為案件超出羅湖法院管轄范圍,提出將案件移交廣東高院管轄,但深圳中院對此未予支持。另有媒體報道稱,寶能係增持無效只是管轄權裁定,萬科工會起訴案尚在審理中。就此事記者聯係了萬科和寶能方面,均未獲得回復。

  此次深圳中院的二審判決裁定書編號為(2016)粵03民轄終3184號,在2016年9月20日已經做出,並于當年11月28日在網上公示。

  文書顯示,寶能旗下的鉅盛華及相關資管計劃的管理方西部利得就案件提出了三點不同意見,一是認為萬科工會要求確認鉅盛華、前海人壽以及相關資管計劃的管理方南方資本、泰信基金與西部利得增持行為無效的訴訟請求所涉及標的金額已經達到數百億元之巨,遠超羅湖法院級別管轄范圍;二是認為萬科工會係要求原審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滿後通過深交所集中競價交易係統“改正無效民事行為”,故該項訴訟請求實為強制寶能方面通過深交所交易係統減持股票,涉及的標的金額亦達數百億元之巨,遠超羅湖法院級別管轄范圍;三是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資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審查、上市公司投資者表決權等股東權利的行使等新類型法律問題、案情復雜、社會影響大,應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寶能方面稱,本案爭議標的以及案件復雜性、影響力均已達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范圍,懇請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撤銷羅湖法院的(2016)粵0303民初12430號民事裁定書,並將本案移送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深圳中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深圳市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審法院轄區,故原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王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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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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