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與前妻的財産糾紛,儲戶石先生向某銀行申請調取其個人賬戶10年前的櫃臺取款憑單復印件,卻遭到銀行拒絕。為此,石先生將該銀行告上法院。近日,此案在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記者了解到,銀行方面曾向法庭表示,關于銀行有沒有義務向儲戶提供取款憑單的復印件以及是否有期限的要求,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他們也希望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對此作出指導。
石先生起訴稱,去年,他到該銀行長虹橋支行申請調取他名下的兩張銀行卡2005年至2007年取款的憑單復印件,但銀行告知,只有公、檢、法等國家機關才能調取,以此拒絕了石先生的要求。石先生認為,作為銀行的儲戶,他申請調取自己賬戶的櫃臺取款憑單復印件是他的權利,也是銀行的義務,因此他請求法院判令銀行予以提供。
兩張卡共涉及13筆取款業務。據石先生講,他與前妻存在財産糾紛,這13筆錢涉及到他個人的婚前財産,但辦理取款業務的是他前妻,錢也是被他前妻取走的,由于前妻對此否認,所以他只能向銀行調取當時的取款憑證以查看簽字。
在庭審中,銀行方面明確表示不同意石先生的訴訟請求。銀行代理人稱,取款憑單中有關客戶一聯的原件,在客戶辦理業務時就已經給到了客戶本人。長虹橋支行只是石先生這兩個賬戶的開戶行,13筆取款業務並非在長虹橋支行辦理的,而是在其他網點,因此長虹橋支行沒辦法提供憑單復印件。
“這13筆錢涉及的網點我都去過,均提交了相關申請,但都遭到了拒絕。”石先生説,他咨詢過律師,由于長虹橋支行是開戶行,即他與長虹橋支行之間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係,所以他可以起訴長虹橋支行。“我跑了銀行好多趟,實在是沒辦法了才起訴的。”
石先生告訴法官,以他辦理業務的經驗,時間較近的取款憑單復印件是可以從銀行調取的,但時間久的銀行通常不給 提供。但是,銀行從來沒有明確説過,超過多長時間的不能提供。石先生還提到,他在與前妻的析産案中曾經向法院申請過調查令,但法院沒有同意,“法院認為我是調取自己賬戶的信息,目前沒有看到銀行不能向儲戶提供的規定,所以這不需要由法院開具調查令。”
對此,銀行的代理人表示,目前尚無明確規定在這樣的情況下銀行應不應該向儲戶提供憑單復印件,但就銀行目前的行業慣例是不給提供的。
記者了解到,因為同樣的遭遇,石先生也曾起訴過其他銀行,這兩家銀行在接到訴狀後經協商最後都同意了石先生的請求,雙方達成和解。
庭審時,法官詢問雙方是否願意接受調解,石先生表示願意,銀行方面則未給出明確意見。據悉,該銀行此前曾向法院表示過,因為沒有明確規定,希望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對此作出指導。(記者 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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