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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電氣案二審開庭 證監會主席助理應訴
2017-12-20 07:31:45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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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虛假披露證券處罰上訴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供圖

  黃煒

  12月1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虛假披露證券處罰上訴案。中國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出庭應訴。據了解,這是中央部級單位負責人首次出庭應訴。本案並未當庭宣判。

  欣泰電氣此前因財務造假,欺詐上市被證監會行政處罰,公司股票被強行退市,欣泰電氣也成為A股市場首家因IPO財務造假退市的上市公司。

  對于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欣泰電氣和胡曉勇等人提起了行政復議,2016年12月行政復議被駁回。之後,欣泰電氣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

  2017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欣泰電氣及原董事胡曉勇的相關違法行為成立,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了欣泰電氣及胡曉勇的訴訟請求。

  欣泰電氣繼續上訴至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尋求重新認定。

  此次二審,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出庭,證監會官網顯示,黃煒為證監會領導班子成員,法學博士,曾任法律部主任,首席律師兼法律部主任,2015年2月任證監會主席助理、黨委委員,副部級。在資本市場案件中,這是中央部級單位負責人首次出庭應訴。

  昨日黃煒在法庭上表示,證監會對這個案件非常重視,“今天的庭審不僅具有實現個案公平正義的意義,更具有維護資本市場證券發行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的重要示范意義。”(記者王全浩 王巍)

  ■ 觀點碰撞

  欣泰電氣:違法行為不構成欺詐發行

  庭審主要圍繞三個爭議焦點:一是關于欣泰電氣的違法行為是否符合《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的欺詐發行構成要件;二是關于證監會對相關財務數據造假的認定,是否應當以司法鑒定部門意見作為依據;三是關于欣泰電氣是否存在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欣泰電氣認為,公司的違法行為不構成欺詐發行。即使不進行財務造假,欣泰電氣的財務指標等實質條件均符合公開發行證券要求,不能認定欣泰電氣“不符合發行條件”。

  欣泰電氣還對證監會認定造假數據的專業能力提出質疑,欣泰電氣稱,對財務數據造假的認定,應當以司法鑒定部門的意見作為依據。證監會對于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具體數額,被訴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認定事實的證據來源單一且未經全面核查確認。

  此外,欣泰電氣稱有配合行政機關調查等行為,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庭審信息顯示,欣泰電氣方面認為自己並不是“錯的最重的”,從過去案例來看,上訴人涉及的虛構應收賬款收回的行為,其情節相對于直接偽造經營數據、銷售收入等行為而言顯著輕微,應當認定為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王全浩)

  證監會:虛假報IPO材料已屬欺騙

  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在庭審中指出,欣泰電氣向證監會報送的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不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騙取發行核準,構成欺詐發行的違法行為。在本案中,證監會依法對欣泰電氣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最終作出與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匹配的處罰決定。

  證監會認為,欣泰電氣遞交包含虛假財務數據的IPO申請文件已經屬于“欺騙”,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行為。

  此外,欣泰電氣披露的2013年、2014年半年報、2015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行為,構成《證券法》“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欣泰電氣所提出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證監會認為,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證據來源和形式合法,足以證明有關事實,證監會基于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主體地位和所具有的專業性,有權認定有關事實和金額,不需要聘請第三方機構出具意見。而且,欣泰電氣雖有配合調查行為,但沒有證據證明欣泰電氣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王全浩)

  ■ 現場

  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做了充分準備

  昨天,欣泰電氣一案在北京市高級法院開庭審理。

  欣泰電氣三名代理人提前近半小時便在“上訴人”席位落座,他們對面,是作為被上訴人的證監會主席助理與一名代理律師。

  作為A股首例因欺詐上市遭強制退市案件,此次開庭也引起廣泛關注。證監會出庭應訴的主席助理黃煒向記者表示:“我們做了很充分的準備”。

  9點半,主審法官北京高院副院長吉羅洪敲響法槌,雙方開始陳述上訴意見與答辯觀點。案件審理持續1小時50分鐘。此間,雙方均對對方的觀點和請求進行了正面回應。

  庭審結束後,證監會一方並沒有接受媒體採訪。(王巍)

  ■ 看點

  中央部級單位負責人出庭應訴“將成常態”

  昨日,中國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出庭應訴。據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介紹,這是中央部級單位負責人首次出庭應訴。

  行政訴訟法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黃煒説,正確的裁判要從《證券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法律精神和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秩序的整體目標出發,合理評判證監會履行法律賦予職責的合法性、合理性、正當性。“從這個意義上説,我們參加庭審,不僅是為自身行政行為合法性抗辯,更是為受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誤導,遭受巨額經濟損失的廣大中小投資者抗辯,也是為維護證券市場穩定運行的正常秩序抗辯。”

  北京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婁宇紅介紹,北京法院力推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截至目前,在全市三級法院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有1667人次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婁宇紅説,北京法院將繼續推動中央部級單位負責人出庭應訴,使得涉部委案件負責人出庭應訴成為常態。(倪偉)

  ■ 數據

  北京法院金融行政訴訟案件數量5年增長14倍

  記者昨天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自2013年至今年11月,北京法院共受理一審金融類行政訴訟案件607件,較過去5年增長了14.18倍,一審實體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率18.07%。

  北京高院副院長吉羅洪介紹,2013年以來,北京市金融類行政訴訟案件進入快速增長期,主要涉及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三大金融業分業監管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金融監管領域,涉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要求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復議、行政賠償等多種類型。

  5年來,北京法院共受理國家部委為被告的一審案件5679件,佔北京法院全部一審行政案件的14.7%,較前五年上漲41倍。

  吉羅洪表示,國家部委涉訴案件的審判注重對國家部委執法規則的引領,審查強度不斷深化。5年來,以國家部委為被告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中,實體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率為23.6%,有力促進了部委行政執法的規范化制度化。(倪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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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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