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是權利,市場主體在法律框架內起訴證監會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證監會依法行政、依法處罰應有清楚的法律法理支持,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起訴至法院進行行政訴訟,是法治社會和法治市場的應有之義。”針對欣泰電氣狀告證監會的二審,清華大學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湯欣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時作出了以上表述。
12月19日,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案二審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出庭應訴。此次庭審圍繞財務造假金額是否需專業審計機構確認、欺詐發行法律適用是否正確、量罰是否過重三大爭議焦點展開。有觀點認為,欣泰電氣此番仍是“困獸猶鬥”,對此湯欣表示,對于欣泰電氣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是證券法第189條,即“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應當承擔相關的行政法律責任。
作為A股市場首個因欺詐發行被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電氣在一審敗訴後,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黃煒出庭應訴,在資本市場中具有典型意義。湯欣認為,通過正式的司法途徑訴諸法律,是合理合法的方式,行政處罰當事人和監管機構就法律規定具體適用中的爭議問題能夠直接對話,這本身就意味著資本市場進一步向法治化方向發展。提起訴訟是當事人的權利,證監會作為被告,也是正常現象。
值得注意的是,8月25日欣泰電氣已被摘牌,轉入股轉係統交易,同時,按照交易所規則規定,欺詐發行的公司股票將不可能重新上市。在證監會的協調下,欣泰電氣IPO的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興業證券在6月份出資5.5億元設立專項基金,開始對適格投資者進行先行賠付。根據專項基金管理人投保基金的公告,截至7月28日15時,對適格投資者支付的賠付金額為2.36億元,佔應賠付總金額的99.18%,賠付工作已經完成。
湯欣表示,市場化和法治化路徑不可動搖。從本案來看,證監會的應訴抽絲剝繭講求法理,法院庭審將雙方訴訟理由與現行法律仔細對照,法庭辯論中不是囫圇吐棗,而是對應到具體條款,比如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189條、第193條第1款和第3款、第233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5條的規定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能夠清楚感覺到,無論是雙方的論辯還是法院的庭審,都在嚴格依法辦事。(記者 王君暉 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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