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銀保監會發布相關管理辦法 提高保險機構獨董獨立性 不受實控人影響
作為加強公司治理過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獨董的獨立性與重要性越發凸顯。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了《保險機構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在提名、選舉、職權以及履職保障等方面提高獨董的獨立性,保障其不受實際控制人影響。
為減少大股東對獨立董事提名的控制,該辦法規定持有保險機構1/3以上出資額或股份的股東及其關聯股東、一致行動人不得提名獨立董事;在選舉環節,規定保險機構單個股東(關聯股東或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的,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
同時,該辦法還進一步完善了獨立董事的職權,同時規定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投棄權或反對票,或認為發表意見存在障礙的,有向監管機構報告的權利。明確了在保險機構出現公司治理機制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機制失靈時,獨立董事應當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在履職保障方面,對保險機構保證獨立董事知情權作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保險機構及相關人員對獨立董事履職的支持配合義務,及未盡配合義務的追責機制,增加了在履職障礙不能消除時,獨立董事向監管機構報告的權利。
此外,該辦法還細化獨立董事設置人數與比例,要求董事會獨立董事人數至少為3名,並且不低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1/3。對存在持股50%以上控股股東的保險機構,獨董佔比應達到1/2以上;此類公司如董事會換屆前連續2年公司治理評價為優秀,可以在換屆時保持1/3比例,不能連續兩年保持優秀的,應在換屆時提高至1/2以上。
該辦法健全了對獨立董事及相關主體的監督問責機制。進一步完善對獨立董事違法違規行為的問責措施,增加對保險機構股東、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辦法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
銀保監會還為險企獨董調整劃定了時間期限,規定保險機構在2019年底前將獨立董事人數和比例調整到位。銀保監會要求,對于存在持股50%以上控股股東的保險機構,應當嚴格對照該辦法規定及前兩年保險機構公司治理評價結果,調整董事會人員構成及獨立董事人數。(陳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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