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原保監會發布了《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有關事項的通知》,以推動PPP項目融資方式創新,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並給予了充分的政策創新支持。業內人士認為,保險資金參與投資PPP項目應考慮産融結合的策略,並採取措施完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體係,有效地降低投資風險,為保險資金運用PPP模式投資基礎設施把好風控關。
PPP項目資産證券化當前整體尚處于起步階段,存在PPP及PPP證券化收益率不高、資産證券化期限與PPP項目難匹配、二級市場流動性不足等問題,PPP資産證券化發展仍面臨著諸多挑戰。但是,隨著資産證券化相關政策持續完善,政策對于資産證券化業務發展的支持力度將不斷增強,市場機制也在不斷健全,預計相關業務會迎來重要發展機遇,PPP項目資産證券化將成為推動險資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新路徑。
産融結合三大策略
業內人士認為,保險資金可以參與以下幾類PPP項目:一是參與PPP基金,在政府投融資平臺上,作為出資人(LP)或管理人(GP),積極參與投資國家級、省部級基礎設施領域PPP基金;二是積極參與收益穩定且可靠的地方PPP項目融資;三是適度參與地方融資平臺公司的轉型和改制,保險機構可利用地方融資平臺在存量債務清理過程中的合作機會來挖掘優質投資項目,也可參與具有良好基礎資産和管理能力的融資平臺的股權投資。
太平洋資産戰略研究部馬勇認為,險企作為機構投資者擁有多年成功的財務投資經驗,能夠提供長期穩定的資本支持、嫁接豐富的金融資源及渠道、輸出市場化的公司治理機制,但缺乏實業領域獨立投資能力,缺乏資産後續經營管理能力。産業資本雖然擁有對行業的深刻理解,能夠提供豐富多樣的資産來源,嫁接上下遊國企民企實體,管理團隊能夠輸出資産運營管理經驗,有優良的行業信譽,但缺乏期限長的權益性資本支持、缺乏資本市場靈敏度。險資作為金融資本,從資本角度尋找投資機會,以多種形式走向聯手産業資本的産融結合,是一個重要方向。
另有業內人士認為,保險資金參與PPP的戰略布局上應該有所側重,選擇細分領域,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具體來看,險資可以作為有限合夥人(LP)設立PPP基金,根據保險資金的風險收益分配機制,可分為名股實債和股權投資兩種;其次,險資可以作為財務投資者投資PPP項目,通過債權、股權、股債結合等方式,間接為PPP項目提供融資,獲取財務收益回報;第三,可以作為風險管理者參與PPP項目,降低PPP各方風險,提升項目信用等級,降低PPP項目的融資成本。
此外,可以與各類産業資本組成聯合體,共同參與PPP項目,由保險機構負責項目融資,産業資本負責設計建設、運營維護等工作,並在未來的PPP項目中擔當綜合化的金融服務顧問機構,提供良好的金融資源,包括投資、投行、保險、資管等服務。
完善風險管理體係
業內人士認為,當前法律法規對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有明確限制。險資獲取的主要是固定收益,須在滿足PPP要求的同時,盡可能防范投資風險,私募基金則是這一模式的最適宜法律架構。一般情況是保險資金作為基金的優先級LP,有實力的産業資本合作方作為劣後級LP或GP,基金作為項目公司的控股股東,産業資本合作方享有主要的投資決策權並主導項目的建設、運營、管理等經營活動。
馬勇認為,基礎設施資産具有存續期長、收益穩定等特徵,可以與保險資金做到良好匹配。但在不同經濟環境、不同交易結構中,險資投資計劃的收益始終會存在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合規風險等。須採取措施有效地降低投資風險,提高風險管理的效率,增強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並完善險資運用風險管理體係,為保險資金運用PPP模式投資基礎設施把好風控關。其中,項目取得信用增級是防范風險的核心措施,也是項目得以開展投資的關鍵因素,更是法律法規的要求。
險資對于投資PPP項目的風控應著眼全局,有必要從政府財力、社會資本實力、項目收益等多個角度去判斷。在事前控制上,對項目的篩選應當關注政府信用、項目經濟強度、企業資信和項目的合法合規性等因素;事中控制上,應關注合同條款設計,提前介入談判,約定專屬權利,並在投後管理上強化現金流檢測、調控機制和退出機制。
保險資管人士認為,保險資金投資PPP能有效解決險資通過投資計劃間接投資基礎設施中大項目對接難、逆周期投資動力不足、缺少專業平臺、溝通協調難度大等問題,並能適應國家供給側改革宏觀政策的需要,較好地契合“去杠桿”政策實施而産生的資金逆周期需求,也是保險資金配置多元化,分散保險投資風險,提高並穩定險資收益率的重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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