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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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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能使我國的產品和服務及知識產權在135個成員中享受無條件、多邊、永久和穩定的最惠國待遇以及國民待遇; |
| 2.使我國對大多數發達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制成品享受普惠制待遇; |
| 3.享受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大多數優惠或過渡期安排; |
| 4.享受其他世貿組織成員開放或擴大貨物、服務市場準入的利益; |
| 5.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公平、客觀、合理地解決與其他國家的經貿摩擦,營造良好的經貿發展環境; |
| 6.參加多邊貿易體制的活動獲得國際經貿規則的決策權; |
| 7.享受世貿組織成員利用各項規則、採取例外、保證措施等促進本國經貿發展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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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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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貨物、服務、知識產權等方面,依世貿組織規定,給予其他成員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 |
| 2.依世貿組織相關協議規定,擴大貨物、服務的市場準入程度,即具體要求降低關稅和規范非關稅措施,逐步擴大服務貿易市場開放; |
| 3.按《知識產權協定)規定進一步規范知識產權保護; |
| 4.按爭端解決機制與其他成員公正地解決貿易摩擦,不能搞單邊報復; |
| 5.增加貿易政策、法規的透明度; |
| 6.規范貨物貿易中對外資的投資措施; |
|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佔比例繳納一定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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