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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個例藥品不良反應收集和報告指導原則(徵求意見稿)》指出,收集個例藥品不良反應並按要求向監管部門報告,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持有人應收集來自醫療機構、經營企業、患者電話或投訴報告的不良反應,主動收集學術文獻、臨床研究、市場項目中的不良反應。
《徵求意見稿》明確,個例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單個患者使用藥品發生的不良反應。徵集報告應來源于有組織的數據收集係統,包括上市後研究或項目。由企業發起的上市後研究(包括在境外開展的研究)或項目,根據其目的不同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以了解藥品安全性、有效性、使用情況為目的的上市後臨床研究等;另一類是以市場推廣為主要目的市場項目,如患者支持項目、市場調研、患者教育活動等。這些活動中發現的個例不良反應均應收集並按要求報告。(記者劉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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