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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民工工資逾二百萬逃逸躲避付薪構成犯罪
2017-02-12 06:30:46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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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吳曉鋒

本報通訊員 郝紹彬 杜雲發

2011年至2013年期間,王某先後承包某國際社區A區9至13號樓勞務工程,工程完工結算後王某未如數支付民工工資。2014年12月,該工地的民工向重慶市綦江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等部門投訴王某拖欠民工工資。

綦江人社局立案調查發現,王某拖欠民工工資共計245.2萬余元。2015年1月27日,該局向王某送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責令支付通知書》,限其于7日內足額支付民工工資。

接到通知後,王某仍未支付被欠薪民工工資,反而離開住所地前往貴州,並採取更換電話號碼等方式躲避行政機關及被欠薪民工的尋找、聯絡。同年9月,綦江區公安局對王某開展網上追逃。2016年3月8日,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王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人社局等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5萬元。

我國刑法規定,以轉移財産、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就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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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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