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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訴訟仍有“空白”待填補
2017-02-23 03:11:30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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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丁國鋒

2月21日,在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的環保審判發布會上,有關由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一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迅速引起媒體的高度關注。

以上海市楊浦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等3家單位和徐國強等4人為環境侵權行為人,檢察機關正式向無錫市中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上述7名被告連帶承擔非法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産生的應急處置費用1460179.16元、連帶承擔制定環境修復方案費用150000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425320元以及連帶承擔無錫地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後續實施生態環境修復的監測、監管費用。據悉,這是全國首例因跨區域傾倒垃圾向行政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這起發生在2015年5月,被稱為“華東跨界傾倒生活垃圾第一案”的跨省環境污染案件,在實施違法傾倒生活垃圾的徐國強等4名自然人于2016年12月被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等刑罰後,在侵權行為發生地依然留下了一個難以完全“善後”的“尾巴”:受污染的環境雖已治理完畢,但治理污染的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同時應該由誰來主張?

就跨省市環境侵權行為追責,檢察機關敢于“亮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作為這一案件的最新發展,無疑對2015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開展的公益訴訟試點工作,有著重要的引領作用,也將對環境公益訴訟在立法修訂完善、環境執法理念轉變和司法裁判成熟公正等諸多方面,起到重要探索和推動作用。

推動環境公益訴訟

生態環境和經濟穩定可持續發展之間的矛盾,伴隨著人民群眾環保意識的增強,已經在當今中國成為重要的現實問題。由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突破了礙于法律限制和執法司法理念束縛所形成的沒人訴、不會訴、不願訴的藩籬。

江蘇作為社會經濟發達省份,人口和工業企業高度聚集,環境資源承載力也越發嚴峻。隨著環境司法意識日漸清晰,司法機關在環境保護方面承擔的責任也越發重大。據了解,剛剛過去的2016年,江蘇檢察機關在依法查辦危害環境犯罪、深化環境公益訴訟試點工作、推動環境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其中,通過開展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依法建議環保部門移送涉嫌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案件46件86人,提起公訴992件2078人,立案偵查環保領域瀆職犯罪23人。

在環境公益訴訟方面,作為全國開展環境公益訴訟試點省份,2016年江蘇檢察機關共依法提起環境領域公益訴訟11件,支持有關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17件,辦理生態環境訴前程序案件116件,其中行政訴前程序84件,行政機關根據檢察建議依法履職59件。此外,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圍繞辦案中發現的危害環境突出問題,還通過向有關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推動行政機關依法履職,進一步健全完善環境保護制度。

跨省傾倒生活垃圾

記者從無錫市檢察院《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中看到,作為此案被告的徐國強從上海市楊浦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承接垃圾運輸及處置業務,承接垃圾的范圍主要是裝修垃圾、建築垃圾等,不包含生活垃圾。

從2013年起,為完成生活垃圾處置的限額,上海市楊浦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將部分生活垃圾交由無運輸、處置生活垃圾資質的徐國強處理,處置價格為每噸人民幣48元至78元不等,並在相互結算的報表中將生活垃圾記為“分類垃圾”等名目以逃避檢查。

其間,徐國強還以上海呈迪實業有限公司(本案被告)名義與上海市楊浦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訂立合同從事垃圾承運和處置工作,但呈迪公司僅有運輸貨物資質,並不具備運輸生活垃圾資質。

2015年3月,徐國強在明知徐彪(本案被告)沒有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資質,係將生活垃圾運至外地卸掉掩埋的情況下,仍將2920噸生活垃圾以每噸70元的價格交由徐彪及其船隊運輸處置,獲利2萬余元,其中含徐斌斌將400噸(另案處理)傾倒在周莊。

2015年3月至5月,徐彪將從徐國強處承接運輸生活垃圾,通過崔明榮(本案被告)尋找卸點,再以每噸30元左右的價格將生活垃圾交由他人運輸至卸點就地填埋。至2015年5月被相關部門查獲,徐彪船隊實際傾倒在無錫洛社直湖港地塊共4船生活垃圾總計1670噸,然後用建築垃圾、土塊等進行掩蓋。

據了解,這起生活垃圾跨省市傾倒事件被當地群眾發現,並經過媒體曝光後,參與處置的無錫市惠山區環保局委托江蘇省生態環境評估中心編制了應急處置方案,並啟動了現場垃圾及其滲濾液、被查扣運輸船上偷倒未遂的垃圾及其滲濾液的應急清運處置工作,通過委托相關公司通過水路陸路運輸結合方式至垃圾填埋場進行衛生填埋,將垃圾滲濾液通過水路運輸至無錫一家垃圾熱電有限公司進行處理。

此外,為了明確非法傾倒填埋的垃圾中是否混有危險廢物,惠山區環保局還委托上海華測品標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現場垃圾進行了採樣分析。根據檢測結果,現場垃圾中各污染物濃度尚未達到危險廢物鑒別標準,但固體廢物積水中含重金屬鉛、鎘、六價鉻、類金屬砷,滲濾液中含重金屬鉻,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

據了解,通過對上述應急處置費用、制定修復方案的費用以及實施修復方案費用及監測、監管費用的相關測算評估,該起事件中已經發生費用包括:2054270.65元應急處置費用、15萬元制定修復方案費,還包括對地表水、地下水等後期修復費用成本估算為60.76萬元。

2016年12月2日,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徐國強、徐彪、須金法、崔明榮犯污染環境罪案作出判決,其中徐國強繳納了環境損害修復費18萬元。

無錫市檢察院民行處副處長周傑介紹,經過調查和評估,此事件中部分垃圾不是來源于上海市楊浦區,起訴應急處置費用146萬余元,與實際發生的205萬余元存在數量上區別,係從現場垃圾後續處置的數量佔整體70%左右進行了折算,所有相關證據將通過法院庭審程序最終確認。

環境司法不斷創新

“根據該訴狀,檢察院認為被告合謀共同完成了涉案的環境侵權行為,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但鑒于此案還沒有進入審判環節,尚不便做出評價。”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顧錚錚在發布會上介紹,隨著環保社團可以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司法訴訟主體將實現多元化,與傳統裁判方式相比,環境司法的創新在于裁判中必須體現環境修復責任,不管案件是判決還是調解,不論是刑事裁判還是民事裁判,環境司法都要求必須體現環境修復的內容,裁判方式也將多樣化。

“環境被污染後無法恢復原有生態或恢復成本過高,如何修復環境沒有先例,無錫市中院為此創設了替代性修復責任方式,如異地補植受損植被替代性修復環境損害。”顧錚錚介紹,由于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不得收取環境污染者賠償的環境修復款,如何保管和使用環境修復款是當前司法實踐中的難題之一。

顧錚錚建議,除了推動環境司法與行政執法相互銜接和聯動機制,還可以支持行政執法機關借助司法強制措施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建立環境司法提前介入制度,鼓勵環保行政機關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初期,可以申請法院對行政相對人採取司法強制措施,以及時制止污染的蔓延,法院也可通過向侵權人發出“禁止令”,迅速遏制環境污染擴散,以減少損失擴大。

有行政機關不作為

《法制日報》記者還了解到,由于一些行政機關對檢察職能定位的認識偏差,特別是對檢察建議在幫助整改、堵塞漏洞、糾正錯誤和預防犯罪等方面的作用不熟悉不了解,尤其對檢察建議的“法律剛性”認識不足,在發生環境損害事件後又礙于績效考核、行政追責等因素,存在不作為、怠作為等問題,最終被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方式確認違法和追究責任,也暴露了不少行政機關對環境侵權責任的法律認識模糊問題。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民行處副處長朱建勇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介紹,從試點一年半以來的情況分析,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數量,已經遠遠超過了民事公益訴訟數量。由于環境公益訴訟實際上處于起步階段,環境公益組織數量稀少且運作不成熟,對啟動公益訴訟案件缺乏經驗,相關法律規定對訴訟後相關賠償金、補償金由誰監管、由誰使用等問題還存在“空白”,都顯示著公益訴訟作為一項重要司法改革舉措,亟待立法完善。

“從平等主體的角度看,環保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以法律監督職能定位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是未來修改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後,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趨勢。”周傑介紹,無錫市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上海市楊浦區綠化和市容管理局等7名被告的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後,于2016年11月18日決定立案,11月21日向無錫僅有兩家環境類社團法人書面徵求意見,但都書面回復表示不願意就此案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遂對此案以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人提起了訴訟。

本報無錫(江蘇)2月2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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