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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級徵地幹部9年受賄8891萬買11套房 揭秘小土地官的瘋狂斂財術
2017-03-20 10:11:33 來源: 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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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徵收儲備處原副處長黃華輝因涉嫌受賄8891萬元被檢方起訴。盡管落馬時是副處級幹部,黃華輝涉案主要發生在其擔任科級幹部期間,因而被視為典型的“小官巨貪”。京華時報記者近日獨家獲悉,黃華輝犯受賄罪,被廣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産1000萬元。宣判後,他提出上訴,目前二審尚未開庭。

  黃華輝的代理律師向京華時報記者透露,黃上訴的理由主要是,認為自己除擁有自首和立功情節外,案發後家人“傾家蕩産”主動幫他退贓,這在判決結果中未充分體現,“家人花費大量時間做這事,但最終效果跟不做差不多。很多貪官案發後贓款已被轉移走,也不會積極退贓。對待這兩種不同情節,還是要有些差異。”另外,他收的部分錢款,與自己職務關聯性不大,“他只是一個科級幹部,許多項目都有上面領導簽字批示過,黃並沒有這部分職權,不應把所有的全歸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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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土地官”涉案驚人引紀委提級調查】

  今年44歲的黃華輝是廣州人。從1996年8月起,他在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以下簡稱土地開發中心)、廣州市政府徵用土地辦公室工作,到2004年7月,其間他在土地開發中心北片部,負責金沙洲地區有關徵地拆遷及工程配套建設。

  2004年8月至2008年6月,黃華輝調整到土地徵用與整理一部任副主任科員。2008年7月,他當上業務指導部副部長,具體負責金沙洲地區的徵地拆遷、工程造價審核及管線遷改等。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黃華輝任土地整理部副部長,具體負責白雲區、荔灣區的徵地拆遷工作,具體指導花都區、從化市的徵地拆遷工作。

  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他臨時主持土地儲備一部全面工作,具體包括負責白雲區、荔灣區、花都區、從化市的徵地拆遷工作及指導天河區、黃埔區、越秀區、蘿崗區的徵地拆遷工作。

  據悉,2014年1月,黃華輝涉嫌收受商人巨額款項,已進入紀檢監察機關的“視野”。2014年12月22日下午,廣州市紀委通報,黃華輝涉嫌嚴重經濟違紀,市紀委已對其立案調查。鑒于黃華輝涉嫌構成犯罪,已將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有意思的是,黃華輝雖屬副處級官員,但其非市管幹部,一般不由市紀委立案。對此,廣州市紀委相關負責人專門解釋,黃華輝涉案金額巨大、情節惡劣、案情觸目驚心,因此由市紀委立案調查並通報。

  2016年2月6日,廣州市檢察院以穗檢公二刑訴[2016]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華輝犯受賄罪,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檢方認定,2005年至2014年間,黃華輝涉嫌受賄犯罪11起。他在擔任廣州市人民政府徵用土地辦公室、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土地徵用與整理一部副主任科員、業務指導部副部長、土地整理部副部長期間,利用負責白雲區金沙洲地區的有關徵地拆遷、工程計價審核及管線拆遷改等相關工作和白雲區鐘落潭徵地拆遷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譚某、駱某、倪某三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賄共計8891萬元。

  2016年3月23日,廣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黃華輝多次表示,所有貪腐都是自己一人所為,家人並不知情。他訴説,自己出身清貧,父母努力供他讀大學。他曾以“出人頭地、改善家人生活”作為奮鬥理想。上班後,他就從事徵地拆遷工作,這項工作困難不小,甚至常被拆遷戶圍在中間,要靠派出所去解圍,工作壓力很大。後來,他逐漸和村裏一些有影響的人走到一起,希望借助他們的力量,去完成工作。

  【泄露徵地信息讓同學瘋狂“囤房”】

  早在1993年,廣州市已確定金沙洲納入土地開發中心徵收儲備用地范圍。直到2004年,土地開發中心才成立金沙洲開發建設項目辦。黃華輝被抽調到項目辦工作,負責金沙洲地區的徵地拆遷、工程造價審核、管線遷改等。其間,他認識了橫沙村委會工作人員駱某、沙鳳村村民譚某。駱主要負責橫沙村建設、徵地拆遷及出租屋管理。黃華輝把自己的高中同學倪某介紹給駱某、譚某相識。

  據法院查明的事實,盡管金沙洲的徵地紅線范圍已公布,但土地開發中心根據需要分步、分期推進徵收、拆遷工作,收儲時間跨度長,村民無法確定房産、地塊的具體拆遷時間。

  在橫沙村黃麗路徵收工作開始前,黃華輝向駱某、倪某提議並商定:在該消息公布前,駱、倪二人出低價收購房産,他負責提供徵地信息、提高補償標準及加快徵收、補償款支付進度,所得由三人共同分配。

  商定之後,駱某、倪某瘋狂“囤房”。2005年初,他們出資購買了橫沙村黃麗路44號房産。當年下半年,開始徵地拆遷。他們要求黃華輝加快徵收、補償款支付進度,黃因此專門跟進測量、財政評審等手續。同年7月,駱某收到583.4萬余元拆遷補償款,告知黃華輝可分得130萬元。

  2005年2月,駱、倪出資購買位于黃麗路4、6號房産,並加建1400多平方米,補辦了理宅基地使用證。他們要求按有産權證的標準補償加建部分,黃華輝同意並組織測量,且將全部建築面積按有産權標準提交財政評審。同年11月,駱某收取880.1萬余元拆遷補償款,告知黃華輝可分得150萬元。

  2005年2月,他們還出資2000萬元購買了黃麗路的22處房屋。次年5月,倪某領取了4398萬余元拆遷補償款,告知黃華輝可分得800萬元。

  黃華輝承認,這些房屋的拆遷補償工作由他負責。駱某、倪某證實,為提高拆遷補償額和加快發放速度,他們請黃華輝幫助。法院查明,黃華輝與駱某、倪某按此方式賺取拆遷補償款,2006年他分兩次收取駱某280萬元,2008年至2010年間,他分六次收取倪某800萬元。

  【盯上樹木遷移和綠化防護林建設】

  黃華輝的攫利目光不僅僅停在房屋拆遷上。據相關證言,2008年前後,按土地開發中心要求,金沙洲項目辦進行潯峰山土地徵收,該項工作涉及到樹木的徵收補償。恰巧,隨著金沙洲的開發加快,高速公路兩旁建居民住宅情況增多,控制帶在儲備用地徵收規劃紅線范圍,土地開發中心需要搞控制帶綠化防護林工程。

  黃華輝向駱某提議並商定,由橫沙村將徵地范圍內的樹木遷移到指定防護林范圍,並按綠化工程的要求管養,土地開發中心再按種植現狀給予補償,從而將防護林工程改為補償橫沙村。該方案成本約為正常綠化工程的30%,按正常成本的60%申報,既能保證方案通過,也能保證獲得50%的利潤,工程結束後利潤平分。

  具體分工是,黃華輝負責讓該方案能審批通過,駱某負責讓橫沙村協助承接該工程、收取補償款。隨後,黃按商定模式制訂方案。他向時任土地開發中心業務指導部部長黎某提議,由沙鳳村、橫沙村負責將樹木遷移到環城高速公路規劃的綠化防護林位置,遷移費用列入土地賠償協議中,這樣既節省成本,又可同時完成樹木遷移和綠化防護林建設工作。

  黎某同意了。他作證稱,在徵地工作中,房屋拆卸、地上附著物遷移的費用,一般計入地上附著物、房屋的賠償協議中。黃華輝所提方案屬于徵地拆遷范疇,所以不需要提交土地開發中心領導會議討論,具體操作也由黃華輝負責,包括與橫沙村、沙鳳村溝通拆遷賠償、遷移費用問題及安排開展遷移、落實遷移位置等。

  2009年10月,方案提交至廣州市建委、土地開發中心、廣州市財政局、白雲區政府等多個部門的協調會,討論通過後,駱某開始施工,2010年2月完工。2011年3月,駱某收取630萬余元樹木補償、遷移補償款,告訴黃華輝可分得160萬元。一位證人作證,早在2006年,駱某、倪某便已向橫沙村承租了前述的山林地。

  2011年8、9月,土地開發中心要復綠原橡膠六廠地塊(土名九馬山),並決定沿用之前的防護林遷移補償方式實施。黃華輝又安排駱某承接項目。2013年3月,駱某收取1142.6萬余元樹木補償、遷移補償款,告訴黃華輝可分得270萬元。

  法院查明,從2012年底至2013年,黃華輝分三次共收取駱某431萬元。

  【幫助提升商用地塊容積率收受幹股】

  2000年左右,土地開發中心徵用沙鳳村1600畝集體用地。按集體土地徵收政策要求,徵地時需按徵地面積的8%至15%預留村集體留用地,使用性質為工業用地或商業用地。此次徵地中,約定預留了10%經濟發展留用地。

  2005年,土地開發中心與沙鳳村確定B3729地塊(面積75.5畝,又稱AB3704地塊)作為集體留用地,容積率為4。後經調整,容積率大幅下降。

  2010年,黃華輝告訴譚某、倪某,B3729留用地塊有非常好的商業發展前景,可以承租並建設商場後經營或轉賣。他們三人商定:以倪某控制的利都公司名義承租該地塊開發權,黃華輝與倪某各佔股25%,譚某佔股50%,譚、倪共同出資支付給沙鳳村委300萬元定金,黃不用出資但要負責設計方案、提高地塊容積率,譚某負責向沙鳳村承接項目。之後,利都公司與沙鳳村村委會簽訂了合作開發協議。

  2010年起,黃華輝所在的徵地部,多次以土地開發中心名義給廣州市規劃局發函,要求恢復B3729地塊容積率。黃華輝的一位同事作證時回憶,根據2010年廣州市政府的規劃,B3729地塊容積率調整為2.33,沙鳳村對此有很大意見,多次要求廣州市規劃局恢復為4.0,土地開發中心也多次與廣州市規劃局溝通、發函,但一直沒有取得進展。

  2012年上半年,黃華輝向土地開發中心領導反映,沙鳳村不願再配合徵地拆遷、可能影響已徵收地塊的交地,土地開發中心討論決定,協助沙鳳村恢復容積率,並由前期研究部作出《關于申請將金沙洲AB3704010地塊建設量恢復為234094平方米的函》。

  廣州市規劃局答復原則性同意後,黃華輝安排這位同事負責與廣州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南沙分院簽訂委托協議,委托該分院負責沙鳳村B3729地塊容積率調整的方案設計、規劃修改報告,費用由土地開發中心負責。廣州市規劃局最終將該B3729地塊的容積率修改為4.66。

  黃華輝説,直到2013年,廣州市規劃局才同意將B3729地塊的建設規模恢復為23萬平方米,但要求增加1.5萬平方米少兒圖書館及首層架空等。因首層架空、少兒圖書館等降低了該地塊的商用價值,且提高了建築成本和租地費用,譚某提議直接轉賣開發權,他和倪某同意。隨後,譚某以1.2億元轉讓了地塊開發權,倪某分得3000萬元。2014年,他購房時,譚某為其支付了1500萬元。

  【控制拆遷進度、時間和補償標準】

  據法院查明,上述的1500萬元是黃華輝收受譚某、倪某的賄賂款。此外,他還多次收受譚某賄賂。

  沙鳳村拆遷從2007年開始,很多人知道要拆,但不清楚怎麼拆、拆哪裏,對村民出售的物業,只要價錢合適,譚某就買下。他聽黃華輝説,沒有任何産權證明、沒有購買手續的物業,可能沒有補償或補償很少。

  黃華輝與譚某商定,自己負責根據補償文件規定協調拆遷進度、控制拆遷時間、補償標準,保證譚某的房産能獲得最好、最適當的拆遷補償,譚某送他部分利潤。

  相關證據顯示,黃華輝確實做到了控制拆遷進度、時間及補償標準。沙鳳村梁某等17戶村民的房子,實際是譚某的物業,但沒有任何權屬證明。黃華輝沒有按整片地塊拆遷,將譚某的物業壓在後面,讓譚辦相關證明。另外,黃華輝知道,當時廣州市正制定新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便一直給譚某拖著拆遷進度。

  2007年,土地開發中心要求盡快徵收、拆遷該地塊。由于這部分房産僅有購地建房申請,未辦理權屬登記,立即拆遷要按無主建築物補償,甚至可能導致譚某無法取補償款,黃華輝與譚某商定,由他協調套用歷史未完善手續用房的標準,上調補償標準,譚某要以歷史購地證明、轉讓材料、村民名義,向村委會申請補辦建房許可證並更換權屬人。

  2007年2月,譚某辦好證後,黃華輝按1700元/平方米標準,迅速擬訂補償協議呈批、審核。同年9月17日和11月28日,譚某分別領取了補償款690.6萬余元和688.6萬余元,這一筆,譚某共獲利929.2萬余元,按六四分成他要給黃華輝370萬元,黃交代先由他保管。

  除了此處房産,譚某在沙鳳村還有三處房産:2004年,他以450萬元買入沙鳳村鐘榮村19戶村民房産;2005年,他以780萬元買入沙鳳村鵝頭路34戶村民房産;2006年,他以800萬元買入沙鳳村西就街球場15戶村民的房産,這些房産均沒有權屬證明。

  2009年,拆遷開始前,黃華輝提出可以幫忙,但要按2007年的方式,給他4成利潤,譚某答應了。他套用上一次的操作模式,拿到全部補償款,該三處物業利潤達4142.9萬余元,按約定要給黃1660萬元。黃華輝同樣告訴譚某,錢先由他保管著。

  法院查明,譚某在沙鳳村的四處物業被拆遷,共獲得補償7552.1萬余元,從中送給黃華輝2030萬元。2010年至2013年,黃華輝陸續將錢取走。

  【染指武廣鐵路拆遷和防護林項目】

  “囤房”之外,譚某還承接了三個綠化工程種植項目。2009年左右,黃華輝告訴譚某,有環城高速道路兩旁種植防護林帶工程。譚某想承接,但沒有工程資質,黃説該工程較急迫,來不及走正常程序招標,譚某想到解決方案:由沙鳳村負責將潯峰山被徵林木遷到指定位置種植、管養,從而將工程費用變為補償費用,不用招投標,再由沙鳳村將工程交給譚某承接。最終,這個項目扣除成本後賺了619.8萬余元,譚某分給黃華輝200萬元。

  2010年,黃華輝讓譚某承接武廣鐵路經沙鳳村路段的防護林項目。譚某負責出資和協調沙鳳村以高速公路防護林遷移種植方式實施該項目,黃華輝負責制訂方案並讓其通過審批。這個項目中,譚某獲利456.3萬余元,分給黃華輝150萬元。

  2011年,土地開發中心要復綠原南方制版廠地塊,同樣採取前述的防護林遷移補償方式實施。譚某獲利約920萬元,分給黃華輝300萬元。

  法院認定,這三個項目均是譚某出資完成,黃華輝共要了650萬元。

  除武廣鐵路經沙鳳村路段防護林項目,黃華輝還染指武廣鐵路拆遷復建房工程。2008年起,因武廣鐵路項目,土地開發中心需拆遷沙鳳村大量村民住宅。當時,廣州市政府制定的拆遷標準為2900元/㎡,但金沙洲房價已突破10000元/㎡,因此,拆遷工作無法開展。

  黃華輝仔細研究拆遷、安置的相關政策後,向譚某提出:由沙鳳村以接受村民委托、集中利用村民拆遷補償款,在該村可用土地自行建設安置房,建設成本控制在2900元/㎡標準內,從而完成拆遷工作。她負責制訂方案和確保審批通過,譚某負責讓沙鳳村協助承接工程、收取補償款。

  隨後,黃華輝設計了方案:土地開發中心按2900元/㎡的標準,補償村民合法建築面積,錢款支付給沙鳳村委;沙鳳村委自行與村民協商,村民可放棄安置按該標準領全額貨幣補償,或選擇貨幣補償和安置相結合,即委托村委建成安置房,以2900元/㎡購買拆遷基地2倍的安置房,購房款從拆遷補償款中直接扣除。

  被拆遷村民基本同意該方案後,黃華輝立刻層報廣州市建委、土地開發中心及武廣指揮部審批,該方案最終通過。隨後,武廣拆遷辦與沙鳳村簽訂了補償協議。其間,譚某説,沒有能力實施該工程及控制成本,提議轉包該項目,他們商定以5100萬元轉包,黃華輝可分得1700萬元。沙鳳村委將該工程交給譚某指定的鄧某承建。

  據鄧某證言,譚某説,沙鳳村的金沙洲武廣專線拆遷復建房工程項目準備招投標,項目金額約四五億元,他可以讓中標公司把項目分包給鄧某,但要收每平方米200元的中介費。不久,譚某讓鄧某簽訂了分包協議,取得項目65%的工程量。2012年工程順利完成,並追加了約8600萬元工程款,鄧某共收到3.2億余元工程款。鄧某按約定分10次給了譚某3400萬元。

  法院還查明,2011年5月,黃華輝在白雲區鐘落潭鎮偉龍包裝廠、易思皮袋廠、力致展櫃廠、瑞鑫飼料廠、新勝達門窗廠的拆遷補償標準確定、補償款項支付等方面,為廠房實際所有者譚某謀利,事後收受1500萬元。

  【用贓款買豪宅、紅木家具辦投資移民】

  法院認定,2006年至2014年,黃華輝收受駱某、倪某和譚某的賄賂款8891萬元,被用于購買了11套房産、8個車位、2輛車,以及辦理投資移民、購買紅木家具和理財産品等。

  2006年10月13日、11月22日,先後購買了廣州市天河區中海觀園一套房和一個車位,分別花費458.1萬余元、17.8萬元。

  2008年4月11日,購買了天河區中海花城灣一套房。(總價182.3萬元,其中按揭貸款127萬元。)

  2008年9月12日,購買了天河區中海璟輝華庭一套房(總價258.4萬余元,其中按揭貸款155萬元)和一個車位(總價26.3萬元)。

  2009年4月29日,購買了佛山市南海區中海金沙灣一套房及5個車位,總價166.8萬余元,其中按揭貸款77萬元。

  2009年4月29日,購買了廣州市白雲區金湖花園一套房,總價706.8萬余元,按揭494萬元。

  2011年6月12日,購買了一輛奧迪1984CC汽油型四座TTC2.0T汽車,總價51.5萬元。

  2012年4月20日,購買了廣州市海珠區保利天悅兩套房。一套總價1945968元,按揭97萬元;另一套總價1937486元,按揭96萬元。

  2013年4月25日,購買了廣州市天河區匯悅臺一套房房,總價5210.9萬元,房款已付清。

  2013年七八月,購買了烏魯木齊綠城廣場兩套房,房款、購置稅共價632.7萬余元(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148萬元)。

  2014年8月11日,購買了一輛進口大霸王2.4L汽車,總價52萬余元。

  這些房屋和汽車,均登記在黃華輝妻子梅某及她家人名下。為了規避調查,他與梅某結婚登記都選在了香港。

  在梅某印象中,黃華輝第一次給她錢是2006年10月,當時給了130萬元,讓其存入銀行作為支付中海觀園房子的首期款。此後,黃華輝不停拿回幾十萬至幾百萬不等的現金,她銀行賬戶也經常有款項存入。

  2008年3月,黃華輝還委托一家移民顧問公司辦理美國綠卡,對方審核材料後,讓黃向香港匯豐銀行的一個賬戶存入50萬美元。2008年底,他將該賬戶交給倪某辦理。2009年9月,黃華輝和妻子梅某取得美國投資移民綠卡。

  除了豪宅、名車,黃華輝購買家具時也出手不凡。他購買紅木家具花費高達764萬元,其中已支付564萬元。至案發,有部分家具還未收取。

  2014年1月,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向廣州市監察局移交了黃華輝涉嫌收受電力工程承包商巨額款項的線索。同年9月15日,廣州市監察局對黃華輝採取了“兩指”調查措施,黃華輝坦白了他收受譚某、駱某、倪某共計8891.7萬余元的事實,並檢舉揭發了土地開發中心付鋼涉嫌違法的線索。

  2014年12月9日,廣州市監察局工作人員陪同黃華輝,前往廣州市番禺區檢察院投案。

  2016年12月28日,廣州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黃華輝構成受賄罪。鑒于其自首且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家屬代其退繳了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黃華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財産1000萬元。(記者 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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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于子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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