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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腦”産品虛假宣傳侵犯消費者四項權利
2017-06-09 07:37:28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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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   劉俊海

  中國農業大學副教授 朱毅

  中國人民大學食品安全治理協同創新中心教席研究員 孫娟娟

  保健食品功能目錄中無“補腦”

  記者:我們在電商網站的搜索欄裏輸入“補腦”兩字,關聯詞就自動跳出了“補腦,增強記憶力”“補腦丸”“補腦汁”等字樣。在搜索項中,一些保健食品甚至直接打出了針對中高考考研考證的招牌,有的幹脆命名為“腦輕松膠囊”“健腦膠囊”,並宣傳可改善記憶、增強記憶力、增強集中度等。

  朱毅:在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中,“補腦”這種説法是不正確的。市面上所謂的“補腦”産品多是將輔助改善記憶力、緩解疲勞、提高免疫力等列舉在一起,宣稱産品具有“補腦”功能。實際上,在對普通人群的觀察研究中,沒有發現此類産品對人體大腦功能具有促進作用,有些人感覺自己大腦功能有明顯改善,多數是受心理暗示的影響。

  人的大腦在3歲時就已經發育完全,之後使用任何産品都很難産生促進發育的明顯效果。市面上的“補腦”産品最多提供營養,保持大腦正常運作,不能夠促進大腦發育。因此,打著“補腦”旗號的這些産品,都有誇大和虛假宣傳的嫌疑。

  記者:很多家長為了幫助孩子提高學習成績,會買各種各樣的“補腦”産品。我們注意到,在一年一度的中高考前夕,甚至是大中小學生的期末考試階段,看著家中辛苦學習的孩子,有些家長花大價錢買來“靈丹妙藥”,期望短時間內能提高孩子的集中力和記憶力。不過,這些錢可能都白花了。

  朱毅:我們常説“垃圾食品”,實際上,超過人體正常需要的營養成分都可以稱為“垃圾”。同樣,保健品中提供的超過人體正常需要的營養也是“垃圾”。

  孫娟娟:保健食品作為一種特殊食品,生産經營者具有一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即應當通過標識強制標注的信息,這其中便包括了針對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的規范要求。在這個方面,我國的監管方式主要是目錄制,即由主管部門確認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相應的,在這一范圍內,生産經營者根據其注冊或備案的保健食品及其功能進行相應的標注。

  到目前為止,根據上述法定要求,保健食品的功能范圍內並不涉及“補腦”這一功能。

  對此,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簽、説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説明書相一致。在此基礎上,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也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簽、説明書應當包括保健功能。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是合格的普通食品,《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也規定了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補腦”産品宣傳誤導消費者

  記者:最近,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提醒稱,我國從未批準過任何“補腦”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市面上所謂的“補腦”功能的保健食品存在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朱毅:目前的科學研究還沒有搞明白大腦整體的運作機制,國家食藥監總局沒有批準“補腦”這種説法是正確的,以免不法商家打著“補腦”的旗號進行非法盈利,同時也給消費者提了一個醒,避免消費者墜入“補腦”産品的消費陷阱。

  孫娟娟:對于消費者而言,一些産品標識或者廣告披露信息的最大問題在于誤導性,其表現為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等。相應的,“補腦”這一尚未經科學論證的功能便是一種虛假陳述,違反了有關保健食品功能聲稱的要求。實務中有許多普通食品試圖通過這樣的宣傳來吸引消費者,即便産品本身合法,這樣的信息披露也有誤導消費者的違法性。

  記者:保健食品是特殊食品的一種,不能代替藥物,食品(含特殊食品)宣傳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作用。保健食品須通過政府主管部門注冊或備案才能生産銷售。食用非依法注冊或備案的保健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而生産銷售此類保健品也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劉俊海:市面上所謂“補腦”的保健産品的確存在誤導消費者的現象,“補腦”這兩個字,實際上就很有誤導性。首先這個産品名稱就存在誤導,其次還有商標的誤導、價格方面的誤導以及原材料的誤導,最主要是功能和營養成分的誤導。

  具體到侵犯消費者的權利,第一,惡意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讓消費者不知道這種産品有營養還是沒營養,對補腦管用不管用;第二,侵犯消費者的選擇權;第三,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第四,還可能侵害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比如有的“補腦”産品還加西藥,甚至添加興奮劑,這就影響了孩子的身體健康。所以,所謂的“補腦”産品至少侵害消費者的四大權利: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和安全保障權。

  多部門協同合作消除監管盲區

  記者:在我們的調查中,很多消費者反映,此類“補腦”産品一直存在,甚至有80後表示十年前自己參加高考時就服用過各式“補腦”産品。既然我國從未批準過任何“補腦”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為何仍然打著“補腦”的旗號在公然售賣?

  孫娟娟:目前針對這一類在食品標識或者廣告中的虛假宣傳,已經通過執法、司法突出了對消費者的保護,但網絡銷售的增多又加劇了這一問題。因此,需要加強平臺對于入網生産經營者的審查和管理義務的履行。此外,國家食藥監總局通過《關于高考期間保健食品的消費提示》的努力也表明,我國食品安全消費環境的凈化也需要更多的風險交流,以此來提高消費者對于包括保健食品在內的安全消費的認識。

  劉俊海:現在“補腦”産品亂象很多,我認為原因有三個:一是生産廠家和銷售商見利忘義,唯利是圖,缺乏對消費者的尊重,缺乏對法律的敬畏之心;第二個原因是消費者不理性、不成熟的消費心態,迷信商家的推銷廣告;第三個原因在于監管有盲區有漏洞,因為廣告是工商部門管理,廣告法的執法部門是工商部門,可是食藥監部門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對保健品進行監管。

  下一步,我覺得就是要鑄造監管合力,消除監管盲區,推進協同監管的轉型,特別是食藥監部門和工商部門要加強合作。另外,涉及以詐騙為目的的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可能還需要公安機關介入。所以,我認為一定要做到法治監管、透明監管、協同監管、精準監管、從嚴監管、信用監管。信用是保健品市場監管的目標,盡快建立信用體係,同時信用也是凈化保健品市場的一個手段和工具。(記者 趙麗  實習生劉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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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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