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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中一般會有誤工費,但補課費一般很少碰到。近日,市三中院審結一起交通肇事案,判決肇事者賠付受傷學生補課費。
2016年4月正值高考衝刺期,家住平谷的高三學生小何在騎車上學的路上遭遇車禍,小何在高考前最後一個月選擇了教育輔導機構進行一對一單獨輔導,花費了8萬余元補課費,但最終仍遺憾落榜。小何將肇事者和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賠償8萬余元的補課費。但肇事者認為,小何因為受傷而耽誤的課程不是一種財産損失,補課費不屬于必要支出的費用,不屬于法定賠償項目,因此不同意賠償。小何則認為,自己因交通事故耽誤了課程,出院後距離高考還剩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所以找了一個培訓機構進行補課,因此補課費是必需支出的費用,肇事者應當賠償。
市三中院經審理認為,小何作為高三的學生,在高考衝刺的關鍵階段因車禍受傷。小何出院時離高考不足40天,在此情形下,小何根據自身特點採用補習班補課的方式進行高考考前的衝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應當認定補課費係本次交通事故的合理財産損失。最終法院考慮小何在事故中的責任比例、當地一般補課費用標準及補課時間酌情判決肇事者賠償小何補課費用1萬8千元。(記者 王天淇 通訊員 鄭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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