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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六類案件檢察官可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
2017-06-28 18:49:4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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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記者陳菲)最高檢28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修訂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根據規定,檢察院根據檢察官辦理案件情況及其社會關切、輿情動向等,可以對六類案件適時指派檢察官或者其他檢察人員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這六類案件分別是:檢察機關正在辦理或者已經做出處理決定,通過以案釋法有利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弘揚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案件;具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爭議,可能引發重大涉檢輿情,通過以案釋法有利于正確引導輿論的案件;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可能引發上訪或者群體性事件,通過以案釋法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的案件;具有較強警示教育意義,通過以案釋法有利于提高公眾法治意識,促進法治社會建設和廉政建設的案件;能夠體現新出臺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精神,通過以案釋法有利于闡釋和普及法律知識的案件;其他適合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的案件。

  規定明確,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可以利用公開發行的報刊、廣播電臺和電視臺,以及微博、微信、檢察案件信息公開平臺發布相關信息開展以案釋法,也可以通過案件公開復查、舉行聽證會,組織普法講師團、普法志願者進機關、進社區、進學校等開展以案釋法。

  規定同時還明確檢察官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或者辦結案件後,通過檢察法律文書或者書面、口頭説明等方式向訴訟參與人、利益相關人等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和單位進行釋法説理。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建立並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是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的重要內容,也是規范檢察機關司法辦案,充分保障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促進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方式。規定的出臺將為地方各級檢察機關開展以案釋法工作提供操作指引,有利于增強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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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李海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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