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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公安部發文明確15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2017-07-10 09:12:49 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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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公安部聯合下發《補充規定》

明確15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本報北京7月9日電(記者徐日丹)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下稱《補充規定》),對2008年最高檢、公安部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作出修改和完善。據悉,《補充規定》明確了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生産、銷售假藥案,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等15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刪除了嫖宿幼女案的立案追訴標準。

《補充規定》明確了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案的立案追訴標準,並列舉了7種“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應當立案追訴的情形。按照《補充規定》,非法處置疫區內易感動物或者其産品,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非法調運、生産、經營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産品的;一年內攜帶或者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産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逃避檢疫兩次以上,或者竊取、搶奪、損毀、拋灑動植物檢疫機關截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産品名錄》所列物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補充規定》根據2016年12月“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重新規定十八項污染環境案的立案追訴具體情形。其中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産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均應予立案追訴。在明確立案追訴具體情形的同時,《補充規定》還增加規定了對“有毒物質”“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重點排污單位”“生態環境損害”“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認定。

《補充規定》明確了非法採礦案的立案追訴標準,進一步規定了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採砂和採挖海砂以非法採礦罪定罪處罰的情形。按照《補充規定》,未取得海砂開採海域使用權證且未取得採礦許可證,開採的礦産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産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海岸線嚴重破壞的,應予立案追訴。

據悉,《補充規定》還明確了協助組織賣淫案的立案追訴標準,規定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幫助招募、運送、培訓人員三人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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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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