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雲南省紀委通報了8起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被問責的典型案例,分別是:
1.大理州鶴慶縣社保局職工段麗坤挪用2368.31萬元社保資金用于網絡賭博,6個單位25名責任人被問責。2015年1月至5月,鶴慶縣社保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心出納段麗坤採取偽造文件、私自開具大額現金支票等方式,從鶴慶縣財政局申請撥出社保資金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心支出賬戶,從中支取挪用2368.31萬元社保資金用于網絡賭博並輸光,給國家造成巨大財産損失。涉案的6個單位25名責任人分別受到問責處理,3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其中,因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監督責任不到位,執行社保資金管理規定不嚴、對幹部職工的教育管理和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等問題,時任鶴慶縣人社局副局長、社保局局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心主任段文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縣社保局副局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心副主任馬菊生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縣人社局局長李懷仁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縣財政局局長段金鵬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處分,並作出組織處理,取消其正科級待遇,調整為科員;縣財政局副局長湯增榮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縣農村信用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施雲川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縣農村信用聯社黨委副書記、主任楊碧松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縣農村信用聯社營業部主任李沛林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分管社保工作的縣委常委、副縣長楊橋樞和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楊禮紅分別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大理州社保局局長孫玉明、副局長楊麗華受到行政記過處分。
2.玉溪市交通運輸局原黨組書記楊忠武因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等問題被問責。2010年至2012年,楊忠武任玉溪市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期間,不嚴格遵守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相關規定,放任班子成員和下屬單位幹部職工收受禮金,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求,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責任,導致交通運輸局2名領導班子成員和單位6名職工因嚴重違紀違法被查處。2016年10月,楊忠武因履行主體責任不力,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臨滄市臨翔區民政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張衛忠,原黨組成員、副局長郭永麗落實主體責任不力被問責。2015年,臨翔區民政局使用臨時救助資金春節慰問下屬單位職工,使用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支付區中心敬老院住院老人藥品款、體檢費和夥食費,使用臨時救助資金春節慰問五保戶和困難群眾,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不符合規定問題審核把關不嚴,致使發生不符合享受低保條件的人員領取低保金和“並戶施保”,低保金用于村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下屬單位殯儀館設立“小金庫”等問題。時任臨翔區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張衛忠,對預算執行和財政收支管理不到位。時任臨翔區民政局黨組成員、分管低保工作副局長郭永麗,在低保對象動態管理上把關不嚴。2017年3月,張衛忠、郭永麗因落實主體責任不力,受到誡勉的問責。
4.怒江州瀘水市國土資源局黨組因落實主體責任不力被問責。2014年以來,瀘水市國土資源局黨組落實市委決策部署不實,黨建職責落實不力,執行黨的紀律不嚴,選人用人程序不嚴,機關作風松散,工作作風漂浮,不敢直面矛盾、直面問題,不敢擔當、不敢作為,落實主體責任不力。對礦産資源開發和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監管不力、執法不嚴,給國家礦産資源管理及環境保護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2017年6月,瀘水市國土資源局黨組受到通報問責,並向瀘水市委作出書面檢查。原瀘水縣國土局黨組書記、局長和學偉,原國土局局長桑才何,原國土局黨組書記、局長張瑞榮,國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張德忠,國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密武忠,原國土局礦管股股長阿花益,國土局執法大隊常務副大隊長雷榮等7名幹部受到誡勉的問責。
5.曲靖市沾益區播樂鄉原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馮寶坤因落實監督責任不力被問責。2012年11月至2014年11月,馮寶坤擔任沾益縣播樂鄉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2012年12月,馮寶坤夥同時任鄉黨委書記、鄉長(另案處理),以虛列羅木等5個村委會當歸種植補助、抗旱支出的方式,從省級農業産業化補助資金100萬元中套取60萬元。套取的資金被上述3人私分了9萬元,其中,馮寶坤分得3萬元。3個月後,因擔心被調查,又將該款退交播樂鄉財務室。馮寶坤身為黨員幹部,在擔任沾益縣播樂鄉原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期間,對鄉黨委、鄉政府套取省級農業産業化補助資金的問題不制止、不報告且參與其中,其行為已違反了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2016年10月,因落實監督責任不力,馮寶坤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6.文山州富寧縣金壩華僑管理區黨委原副書記、紀委書記楊楓落實監督責任不力被問責。富寧縣金壩華僑管理區2010年12月套取國家資金218.73萬元用于向單位職工重復發放工資,2013年12月套取國家資金219.2萬元用于發放單位職工福利,楊楓作為時任金壩華僑管理區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不正確履行監督職責,對違紀行為不予制止,致使國家資金受到巨大損失;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參與私分國家資金437.93萬元,其中楊楓個人分得12.04萬元。2016年8月,楊楓受到開除黨籍,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從管理員八級降至管理員十級),違紀資金收繳國庫。
7.西雙版納州動海縣動宋鄉黨委委員、鄉人民政府副鄉長陳雲飛在脫貧攻堅工作中落實主體責任不力被問責。2016年動宋鄉人民政府實施脫貧攻堅養羊項目,具體由動海縣動宋鄉駕駛員陳進凱負責。根據項目要求需購買羊465頭,項目資金共計人民幣41.85萬元。但陳進凱沒有按要求進行採購,而是大量購買小羊,以大小參半的形式將羊發放給貧困戶,且沒有向糯有村委會回老村民小組35戶足額發放,每戶少發1頭羊。陳進凱實際支出購羊款32萬元,個人獲利9.85萬元。在調查組介入調查前,陳進凱進行補救,除去補發35頭羊款2.966萬元和建羊圈費用1.8萬元,陳進凱共獲利5.084萬元。2017年4月7日,陳進凱把獲取的5.084萬元主動退回到動宋鄉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2017年5月,陳進凱被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陳雲飛身為動宋鄉黨委委員、鄉人民政府副鄉長,在扶貧工作推進過程中履職不到位,對分管工作監管不力,導致陳進凱發放羊種過程中,沒有按照項目合同規定及時足額發放,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2017年5月,陳雲飛受到通報問責。
8.雲南省公路開發投資公司紅河管理處黨委書記兼紀委書記余謙因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被問責。2016年3月,雲南省公路開發投資公司紅河管理處原黨委副書記、副處長(主持工作)李華先,副處長王昆祥收受他人賄賂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紅河管理處部分站所9名工作人員刷預留卡長達一年時間,被司法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影響惡劣。余謙作為紅河管理處黨委書記兼紀委書記,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黨委委員、班子成員和下屬黨組織的管理監督不力,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到位。2017年3月,余謙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被給予降職處理(從正處級降為副處級),並調整工作崗位。(雲南省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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