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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審查起訴。日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已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學豐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學豐,聽取了其委托的辯護人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學豐利用擔任杭錦旗人民政府旗長、旗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東勝區區委書記、烏蘭察布市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違規轉讓探礦權,造成國有權益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市委原書記王學豐(正廳級)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市委書記王學豐(正廳級)以涉嫌職務犯罪立案偵查,並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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