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為女兒借款擔保 老人遭設局失房産
房屋很快被多次轉手 法院認定被告惡意串通 判令賠償老人差價款
為了增強老年人的維權能力,朝陽區法院近日召開了涉老案件發布會。在法院公布的近年來審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一位老人用自己的房屋為女兒的債務做擔保,還簽署了委托公證,允許受托人代自己賣房還債,隨後,受托人和他人“設局”將房屋多次出售。法院審理此案後,判決房屋第一次出售的合同無效,“設局”者賠償老人房屋差價85萬元。
老人擔保債務房屋被出售
年逾六旬的付女士之前在朝陽區擁有一套房産,2013年其女兒向崔先生借款150萬元,付女士同意以自己的房産作為抵押擔保,還為崔先生的朋友陳先生簽署了委托書並公證。委托書中約定,陳先生作為付女士的受托人,一旦付女士的女兒到期不能還債,陳先生可以代付女士出售房屋,所得房款用來清償債務。付女士後來表示,自己當時對簽署的委托書部分內容並不了解,不知道陳先生有代她賣房的權利。
2013年夏天,一個叫譚某的人突然自稱是房屋所有人,召集了十余人強行破門。付女士這才明白,當時委托書中對還債期限有嚴格的規定,導致陳先生在幾個月後便獲得了出售房屋的權利。陳先生以150萬元的價格將房屋出售給段女士。段女士又迅速將房屋以16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譚某,房子在短時間內便已經過了兩手。
案件審理期間,根據鑒定,該房屋市場價格為235萬元。付女士認為,女兒的債主崔先生以及陳先生和購房人段女士惡意串通,她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陳先生和段女士的合同無效,並賠償房屋差價85萬元。
被告陳先生和段女士辯稱,他們之間的房屋買賣係正常交易。段女士稱,150萬購房款係用現金支付給陳先生,房屋此後又被她出售給了譚某。她與崔先生並不相識。
法院認定兩被告惡意串通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作為付女士的受托人,應當維護付女士的利益。然而,陳先生在處理委托事務中,明顯僅考慮並非其委托人的崔先生的利益,以過分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出售房屋。此外,即使段女士真的支付給陳先生150萬元現金,陳先生也沒有將現金交付給付女士。
就段女士而言,她與陳先生之間所謂150萬元的款項往來,無任何銀行提款、轉款或者存款記錄予以佐證。再次出售房屋的過程中,段女士收到譚某購房款後,立即將錢款轉至崔先生賬戶,該轉賬事實,可否定段女士關于在訴訟前不認識崔先生的陳述。
段女士在購房後,沒有實際控制涉案房屋,也未入住,便立即將房屋轉賣,並讓購房人譚某自行接收房屋,該情形違反正常交易習慣。
綜合上述判斷,法院認為陳先生在接受付女士委托後,與段女士惡意串通,簽訂虛假的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轉移登記在段女士名下。段女士沒有真實支付交易價款,也未實際佔有房屋。此後,段女士又將房屋出售給譚某,並以所得款項抵償付女士的女兒對崔先生所負債務。
法院認為,陳先生和段女士的合同應為無效,現涉案房屋已登記至譚某名下,付女士有權要求就該損害事實予以賠償。法院一審判令兩被告賠償付女士房屋差價85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判決。
此案中,陳先生將房屋出售給段女士,段女士又出售給譚某,係房屋連環買賣,由于第一次交易的合同被判無效,房屋的物權自始沒有發生轉移,但這並不代表譚某一定會失去房屋所有權。譚某係從無權處分人段女士手中購得房屋,根據法律中的善意取得原則,無權處分人將房屋轉讓給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出售者沒有權利出售,並付出了合理的價格,且房屋已經過戶,第三人便可以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類似騙局近年頻現
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此案中的情節與北京近兩年來發生的數起老人陷“以房養老”理財騙局從而失去房産的案件類似。老人為了籌集資金購買每月返利的理財産品,以自己的房屋作為抵押來獲取借款,在這過程中,老人要簽署一份委托公證,當老人不能準時還債時,受托人有權代替老人出售房屋。很多老人並未看懂委托書就貿然簽字。此後當理財産品不再返利時,老人無法還款,受托人便將老人房屋賣出,有些房屋甚至被出售多次,以致從法律角度老人很難要回房屋,只能流離失所。
據悉,今年司法部已經出臺通知,禁止公證機構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托公證。北京近兩年發生的相似案件也在進一步調查中。(記者 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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