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七法規修改
駕駛排放不合格車輛上路司機將受處罰
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昨天上午審議並表決通過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其中《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新增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此外,多種污染物協同控制等都納入立法。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公室副主任王德林就修改情況進行了説明,由于制定時間早于上位法的制定或者修訂,存在著管理權限、管理措施、禁止性行為、法律責任等內容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情況,包括《北京市大氣污染條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在內的七部法規此次進行了修改,並于公布之日起實施。針對《北京市大氣污染物防治條例》進行的修改最多,達四十九處。其中,修改後的條例將“多種污染物的協同控制”納入立法。明確規定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降低大氣中的細顆粒物濃度為重點,實施多種污染物協同控制,堅持從源頭到末端全過程控制污染物排放,嚴格排放標準,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濃度控制,加快削減排放總量。同時明確了鄉鎮一級政府的防控責任。規定市政府對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區和鄉鎮政府在各自轄區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修改後的條例進一步明確了重污染天氣的應急機制,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係,制定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同時增加規定,應急相應結束後,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開展應急預案實施情況的評估,適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針對汽車排放污染物不合格的情況,修改後的條例增加了對車輛駕駛人的罰則。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此外,根據上位法的規定,違反條例的處罰力度也加大了,主要包括提高罰款數額上下限,增加責令限制生産、停産整治,責令停業、關閉等。比如,修改後的條例規定,針對需要配套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産或使用的情況,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同時處以二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罰款,此前的罰款數額僅為一萬以上十萬以下。
此外,此次《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修改中,將河長制內容納入立法予以明確。條例新增規定,本市市、區、鄉鎮(街道)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流、湖泊的水之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記者 李澤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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