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6月起8省(區、市)將開展監獄巡回檢察試點工作
今天(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檢察機關即將開展的對監獄巡回檢察試點工作情況。
記者獲悉,自2018年6月起至2019年5月,山西、遼寧、上海、山東、湖北、海南、四川、寧夏等8個省(區、市)檢察機關將對監獄實行巡回檢察試點工作,用以加強和改進對監獄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的監督,增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實效。
“對監獄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是我國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主任、新聞辦主任兼新聞發言人王松苗表示,在各級黨委政法委的正確領導下,在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和監獄的大力支持與配合下,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取得新成效,罪犯合法權益得到更加有力保障,監獄檢察制度機制更加完善。
目前,檢察機關對監獄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主要是採取同級檢察機關派駐檢察、上級檢察機關不定期巡視檢察和針對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檢察等監督方式。其中,派駐檢察是最主要的日常監督方式。截止2018年4月底,全國檢察機關共設置667個派駐檢察室承擔監獄檢察任務,對全國監獄派駐檢察的比例達到97%以上。
“我們都知道‘熟能生巧’,但也要警惕‘熟能生懶’,防止‘熟能生腐’。”王松苗説,實行派駐檢察為主的監督方式也是存在著一些問題,派駐檢察人員相對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輪崗,有的長期派駐在一個監獄,熟悉監獄工作情況但也會出現熟視無睹,導致監督的敏感性不強,甚至被“同化”。
與大家熟悉的監獄派駐檢察不同,監獄巡回檢察試點,主要是通過機動式巡回檢察,合理調整檢察機關與監督對象之間的關係,靈活確定監督重點,及時進行整改糾正,確保檢察監督的針對性、實效性。
“實行巡回檢察試點,目的就在于防止權力長青苔。”王松苗説,特別是新的形勢對于檢察機關創新監獄監督理念,改進監獄監督方式,提升監獄檢察工作整體質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通過深入調研和廣泛聽取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認為,在部分省(區、市)檢察機關對監獄實行巡回檢察試點確有必要,切實可行。最高檢刑事執行監察廳等有關部門對開展對監獄巡回檢察試點工作進行了深入研究,組織工作專項起草試點方案稿。
記者發現,根據試點工作的要求,承擔試點任務的省(區)檢察院要至少確定3個、上海市檢察院要至少確定2個地市級檢察院或者刑事執行檢察院為試點院。
對于巡回檢察的內容和重點,最高檢也有明確要求。各試點檢察院要以現有派駐檢察人員為基礎組成若幹個檢察官辦案組,代表本院對監獄執行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法律規定情況,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活動是否合法進行全面檢察。重點是監管改造、教育改造、勞動改造活動檢察;監管安全防范檢察;戒具使用和禁閉檢察;罪犯合法權益保障情況檢察等。
“如果發現嚴重違法情況或者存在可能導致執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需要向監獄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的,應當作為監督案件辦理,依法提出糾正意見或者建議並落實專人跟蹤督促糾正。”王松苗表示,對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監獄仍未糾正或者回復意見的,應當及時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由省級人民檢察院通報省(區、市)監獄管理局進行監督糾正。(記者 陳銳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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