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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為民企注入新動力
2018-06-06 08:33:04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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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無罪。”

  “原審被告人張偉春,無罪。”

  “原審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無罪。”

  ……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內,當審判長孫華璞宣讀完畢終審判決後,這幾句判決倣佛凝固于大法庭上空,久未消散。2018年5月31日,這個日子對56歲的張文中來説,注定難忘。

  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産,依法予以返還。

  2009年3月30日,張文中因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後經兩次減刑,于2013年2月6日刑滿釋放。

  從1994年創辦物美綜合超市到2006年被逮捕,這12年,張文中在連鎖超市領域辛勤耕耘,成績斐然;從2006年被逮捕到今日被改判無罪,這12年,張文中人生墜入低谷,但最終沒有錯過法律的公正判決。

  兩個12年,對中國消費、零售等領域來説,是更新迭代的12年。

  前12年:

  高歌猛進創業時,一朝入獄背冤案

  如今,走進大大小小的物美超市、大賣場,很少有人將它們與張文中聯係起來。就在剛過去的5月份最後一天,這個名字“刷屏”了。

  據物美集團官網介紹,物美集團是我國最大、發展最早的現代流通企業之一。同時,它也是京津冀地區最大的商業零售企業。目前,在華北、華東和西北等地區擁有各類店鋪超過1000家,年銷售額500多億元,資産500多億元,員工10萬余名。

  在最高法宣判前的5月21日,張文中與富士康總裁郭臺銘在物美總部舉行工作會談。富士康將與物美建立長期、深入的合作關係。雙方一致同意為打通商業與工業的全面數字化而共同努力。物美集團全面推進數字化轉型和線上線下一體化對很多企業而言都有借鑒意義。

  企業發展離不開企業家。物美從1994年創業開設第一家超市起,一路高歌猛進、擴張發展至2004年,曾一度佔據北京三分之一的零售市場份額,被譽為“明日沃爾瑪”。但是,這一切的發展卻在2006年戛然而止。

  2007年12月25日,河北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

  2008年10月9日,河北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

  ——1997年,張文中與泰康公司董事長陳某某、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申購新股為個人謀利,共盈利1000余萬元。

  ——2002年初,張文中、張偉春(原係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行政總監)在明知民營企業不屬于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持范圍的情況下,經共謀,物美集團以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國有企業,以下簡稱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通過申報虛假項目,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3190萬元;

  ——2003年至2004年間,物美集團在收購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與廣東粵財信托投資公司分別持有的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後,張文中安排他人分別向國旅總社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趙某某、粵財公司總經理梁某支付好處費30萬元和500萬元;

  據此,衡水中院對張文中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張偉春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對物美集團以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30萬元;張文中、張偉春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後,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均提出上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對張文中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定罪量刑和詐騙罪定罪部分,對物美集團、張偉春定罪量刑及對張文中、張偉春違法所得追繳部分;撤銷一審判決對張文中詐騙罪量刑以及決定執行刑罰部分;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後12年:

  身陷牢獄難開脫,改判洗冤清白歸

  2016年10月份,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並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于2018年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再審不是再次審理、第二次審理,而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審理。

  再審中,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物美集團均認為各自行為不構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定罪量刑錯誤,建議依法改判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物美集團在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時,國債技改貼息政策已有所調整,民營企業具有申報資格,且物美集團所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均屬于國債技改貼息重點支持對象,符合國家當時的經濟發展形勢和産業政策。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張偉春在物美集團申報項目過程中,雖存在違規行為,但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詐騙行為,並無非法佔有3190萬元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原判認定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

  ——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在收購國旅總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後,給予趙某某30萬元好處費的行為,並非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亦不屬于情節嚴重,不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在收購粵財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過程中,梁某沒有為物美集團提供幫助,物美集團未獲得不正當利益,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張文中並未向梁某支付500萬元,梁某也未提及此事,數月之後,在梁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物美集團因李某某通過陳某某索要而支付500萬元,不具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主觀故意,梁某事後得知,明確表示與其無關,並拒絕接受該筆款項,該款一直被李某某公司佔有,物美集團行為不構成單位行賄罪,張文中作為物美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其亦不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故原判認定物美集團及張文中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

  ——張文中與陳某某、田某共謀,並利用陳某某職務上的便利,將陳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轉至卡斯特投資咨詢中心股票交易賬戶從事營利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但原判認定張文中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為個人謀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原判認定張文中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標桿”案件:

  正義可能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正義可能遲到,但絕不會缺席”。張文中案件的改判再次説明了這一道理。

  公開宣判後,記者問張文中:“今天這個判決結果應該是您一直期盼的,現場聽到這樣的結果,您是什麼感受?”他回答:“從階下囚到徹底平反,當場宣布無罪,應該説心情是百感交集,思緒萬千,這一路歷盡艱辛……”

  糾正張文中案有什麼重要意義?對歷史形成的涉及産權和企業家權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妥善處理?為什麼要改判張文中無罪?人民法院應該如何吸取教訓?就這些社會關注的問題,記者日前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人。

  該負責人表示,張文中案改判具有標桿意義,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護産權、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也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非公有制經濟平等保護的政策精神,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

  張文中案件,是人民法院落實黨中央産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政策的一個“標桿”案件。案件的改判,對于張文中及物美集團來説,洗刷了他們長期背負在身上的罪名,恢復了他們的名譽和財産;對廣大企業家來説,是看到了黨和國家依法保護産權及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和實際行動。該負責人認為,這營造了企業家健康成長的環境、發揮作用的空間,也將進一步增強企業家的人身和財産財富安全感,使廣大企業家能夠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

  這位負責人説,本案的改判,體現了人民法院嚴格貫徹落實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戰略,有錯必糾,有錯必改,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和財産權,依法保障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財産權和其他合法權利,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本案的改判,也必將進一步增強全社會對國家法治的信心、對人民司法的信任,為人民群眾營造更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

  該負責人認為,依法妥善處理特定歷史條件下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是加強産權司法保護的重要內容。從執法機關、司法機關來説,對于這些不規范行為,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一般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採取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民事賠償等方式妥善處理,但是不能把一般的違法、違規行為當作刑事犯罪來處理。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嚴格按照黨中央的統一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強化産權和企業家權益的司法保護,努力推進産權保護法治化。

    記者 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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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李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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