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2日電 記者1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抗11號民事裁定書,該案係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行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湖北省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南德經濟集團信用證墊款及擔保糾紛案,係一起民事糾紛案件,有的媒體誤認為是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該案後,目前已進入再審立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