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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2月26日電(于子茹)最高人民檢察院26日發布《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對監督事項的調查核實和檢察建議書的制發程序、督促落實機制等進行了細化完善。
《規定》明確了檢察官對檢察建議事項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根據規定,檢察官可以採取七種措施進行調查核實;進行調查核實,不得採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等強制性措施。
《規定》要求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議單位落實檢察建議,並規定,被建議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經督促無正當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經檢察長決定,可以將相關情況報告上級檢察院,通報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等,必要時可以報告同級黨委、人大,通報同級政府、紀檢監察機關。符合提起公益訴訟條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為了保證檢察機關在提出檢察建議時切實把問題搞準確、所提建議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規定》還明確要求,檢察建議書正式發出前,可以徵求被建議單位的意見;被建議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可以提出異議;對異議應當立即進行復核,異議成立的及時修改檢察建議書或者予以撤回,異議不成立的應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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