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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銀川3月30日電(記者張亮)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寧夏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原副主任李建軍受賄案日前一審宣判,李建軍受賄290余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建軍利用擔任寧夏永寧縣委副書記、縣長,靈武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便利,在企業發展、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82萬元、英鎊1萬、歐元4000元。案發後被告人李建軍的親屬代為退繳違法所得14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建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現金及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9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係犯罪數額巨大。李建軍歸案後如實交代罪行,係坦白,並真誠認罪、悔罪,退繳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判處李建軍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繼續依法追繳李建軍的違法所得52萬元,已追繳並扣押的違法所得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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