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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銀川11月29日電(記者任瑋)寧夏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對被告人于榮磊、姬水柱生産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兩名被告人分別獲刑3年5個月,並被判支付銷售金額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記者從興慶區人民法院獲悉,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于榮磊在銀川市興慶區掌政鎮注冊成立“銀川市興慶區李漫漫涼皮加工店”,並在生産涼皮過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硼砂。2018年3月,被告人于榮磊將該涼皮加工店轉讓給被告人姬水柱,將制作涼皮的方法、銷售客戶一並轉讓,同時將生産涼皮過程中非法添加硼砂的方法傳授給姬水柱,並帶他到化工原料店購買了硼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榮磊、姬水柱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食品安全領域侵害了眾多消費者健康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判處被告人于榮磊有期徒刑3年5個月,並處罰金11萬元;判處被告人姬水柱有期徒刑3年5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兩名被告還被判支付銷售金額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並就其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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