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 虹 楊文明 魏哲哲 蔣雲龍

春節假期,湖南某縣城廣場上擺起射擊攤位。記者 馬國英攝
與“槍”相關的新聞,受到社會關注。涉槍管理應當慎重、嚴格,同時,因為槍支鑒定等問題又極為專業、復雜,所以,專家認為,相關部門的監管執法、普法宣傳與社會公眾的知法守法形成合力,才能實現有效治理,避免群眾在“不知輕重”的情況下違法甚至犯罪。
春節期間,在西南某縣城的廣場上,看到兩三家打氣球的攤位,10元錢打20發,使用的子彈是橙色塑料小珠。
今年春節前夕,“天津老太非法持槍案”二審宣判,射擊攤主趙春華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縣城廣場上的射擊攤,似乎未受這個案件的影響。
而在今年1月16日,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其中對攜帶、非法制造、買賣、私藏倣真槍等情形,明確了具體處罰規定。
對這些射擊攤主的行為該如何看待?對他們使用的“槍”又該怎樣管理,才能避免群眾在“不知輕重”的情況下違法甚至犯罪?
公安一般不主動管理氣球射擊攤
正月初五,西南某縣城廣場上的遊園慶祝、娛樂消費活動紅火熱鬧。詢問幾家打氣球的射擊攤位,得知他們分為兩種:一類常年做此生意,另一類為春節期間臨時性擺攤。
一名常年經營氣球射擊攤的攤主告訴記者,自己並不清楚用于打氣球的“槍”是否合規,但擺攤前已從派出所獲得“持槍證”,900元左右一個,這個“證”很難辦下來,得有關係、找熟人。獲得“持槍證”後,就可以在規定地點擺攤。而過年臨時擺攤的攤主則表示,自己的攤位歸城管管理,跟水果攤沒有區別,過完春節就不幹了。
然而,記者就此向當地公安求證,派出所相關民警表示不可能發放所謂的“持槍證”,射擊攤主的説法不合法也不合理。對射擊攤位使用的“槍”,如果沒有人舉報投訴,公安部門一般不會主動管理。至于用來打氣球的“槍”是槍支、倣真槍還是玩具槍,該民警説,不經過專業鑒定,很難判別。
2010年,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2008年,公安部印發的另一份規定《倣真槍認定標準》,明確槍口比動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則屬于倣真槍。
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持有槍支將依據刑法追責,而持有倣真槍雖可能不追究刑責,但同樣不被允許。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徵求意見稿新增了對倣真槍的管理處罰。第三十六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倣真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持有倣真槍,拒不交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
按照以上規定,只有當槍口比動能小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才屬于合規的玩具槍。而一位有多年工作經驗的老民警表示,如果槍口比動能小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很難打破氣球。
射擊攤用的“槍”很難從正規市場買到
“天津老太非法持槍案”一案中,射擊攤主的“槍”來自何處?
在與趙春華一起被捕的12名犯罪嫌疑人當中,張某和陳某供述,他們的“槍”均是從河北高碑店市白溝鎮津保路上一家名為“鑫興廟會用品大全”的商店購得。隨後,天津警方將該商店經營人劉某抓獲。經查,劉某在2016年8月間,以每箱(一箱12支)500元的價格賣給陳某氣動力槍支兩箱共24支,後又在9月間以同樣價格賣給張某氣動力槍支一箱共12支。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這些“槍”當中,共有6支被鑒定為槍支。劉某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批準逮捕。
而西南縣城的一名射擊攤攤主告訴記者,他們的“槍”在當地某批發市場可以買到,每支價格不到40元。不過,記者來到該批發市場,以進貨射擊攤主的身份詢問了多家出售運動器材、玩具等相關商品的店鋪,店主都表示,沒有可用于打氣球的“槍”。
記者在雲南昆明市幾家玩具批發市場也進行了探訪。“私底下我不敢説,但現在整個新螺螄灣的玩具批發商肯定不會公開銷售超標玩具槍。”龍湘玩具商行負責人龍長岸説,由于近年來公安機關多次到批發市場查緝槍支,多個商家曾因銷售超標“槍”被罰款甚至判刑,因此凡是成規模、經營多年的玩具店都不會鋌而走險。
“具體什麼‘槍’超標,我們也很難認定,但是憑經驗能判斷哪些‘槍’可能踩線。”龍長岸説,“時不時會有年輕人詢問是否銷售‘高倣真槍’,但自己經營玩具槍多年也沒有進貨渠道。”
那麼,發現玩具槍等改裝超標“打擦邊球”的情況怎麼處理?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治安大隊民警計金榮説:“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對能夠説明來源、在規定時間內上繳、未造成社會危害的,一般都會免予追責。”在昆明市,用于打氣球的“槍”曾經在市中心的景星花鳥魚蟲市場就能買到,“現在,一般人根本買不到”。
專家建議生産流通等環節全過程監管
我國的槍支管理標準嚴格。公安機關在日常管理執法的同時,開展緝槍治爆專項行動,嚴防嚴打涉槍涉爆犯罪活動。近年來,針對新的問題,公安機關開展打擊網絡販槍犯罪等專案行動,最大限度地消除社會治安隱患。來自公安部的數據顯示,2011年至2015年,全國共破獲非法制造販賣氣槍、倣真槍等各類槍支案件9000余起,抓獲犯罪嫌疑人8萬余名。
對于涉槍管理執法,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淩雲認為,如果“槍”是從黑市買到的,那麼,明知故犯的犯罪嫌疑人當然負有責任;如果“槍”來自合格市場,那麼政府監管部門的責任就不能回避。實現有效的治理,應當從生産、銷售、使用等環節全過程加強監管,特別是加強源頭整治。
監管部門要負起責任,公眾也要增強守法意識,而促進守法需要普法、知法。此前一些司法個案能引發關注甚至爭議,重要的原因就是公眾憑借常識與情理的判斷,與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認定存在距離。
“例如,究竟什麼是法律意義上的槍支?判斷是不是槍支的責任該由誰承擔?這些都是很專業、很復雜的問題。”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乃超認為,普法教育實行“誰執法誰普法”的責任制,執法部門、司法部門要完善工作機制,增強普法效果,避免群眾因認知不足輕易陷入違法甚至犯罪的境地。
“射擊攤仍然存在,使用的‘槍’定性不明,反映管理的缺位。修訂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對倣真槍管理的規定,執法依據明確之後,要進一步嚴格執法。”余淩雲認為,“對于射擊攤位,公安、城管、市場管理等部門都應負起責任。例如,公園、廣場的管理方就應盡到相應的提醒、監督責任,遊人發現問題也可舉報。此外,其他社會組織、主體也要參與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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