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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工程開工前先繳合同價1%-4%工資保證金
2017-02-21 16:22:16 來源: 遼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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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沈陽將在建設領域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辦理開工手續前,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別按照合同價款的1%-4%繳存工資保證金。

  《沈陽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保證金實施差別化管理,首次在沈陽市行政區域內承攬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各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1%繳存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拒不改正的,人社部門可以啟動其繳存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先予支付:

  所承建的工程項目違法轉包、分包,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施工總承包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挂靠)承攬建設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施工總承包企業挪用建設單位撥付的工程進度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施工總承包企業不按規定建立農民工實名制工資專用賬戶,不按規定劃撥工資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其他原因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兩種情況可以相應降低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

  一是連續2年在項目施工所在地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應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0.5%繳存工資保證金;

  二是連續3年在項目施工所在地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在本地的下個工程建設項目可免予繳存工資保證金。

  以下幾種情況需要相應提高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

  ▲首次進入本地區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其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在承接新項目時,要各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2%繳存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企業在近2年內連續發生2次(含2次)以上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要按照合同價款的3%繳存工資保證金;

  ▲建設單位近2年內連續發生2次(含2次)以上因拖欠工程款(含勞務費)導致施工企業發生拖欠工資問題的,要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3%繳存工資保證金;

  ▲因拖欠工資問題引發群體性上訪及越級訪事件,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拒不配合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拖欠工資問題,以及被確認為失信或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要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4%繳存工資保證金。 (記者 蘭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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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李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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