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黃章被判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處罰。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供圖
在代理律師江波的記憶中,黃章(化名)為人“有江湖氣”、“豪爽”,也正因為此,做事顯得有些“不考慮後果”。
2015年10月16日晚,四川綿陽一處廣場,黃章和家人在看馬戲時,發現一名女童口鼻被捂住,由一名年輕男子抱著,往一輛出租車跑去。黃章認為女童遭遇了“人販”,隨即出手“見義勇為”,男子倒地身亡。事後查明,身亡男子並非“人販”,而是女童生母的男友,前來將女童帶回生母身邊撫養。2015年10月17日,黃章被警方刑拘,同年11月10日取保候審。2016年5月19日,綿陽市涪城區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對其提起公訴。
昨日,新京報記者從綿陽市涪城區法院獲得的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黃章主觀目的為“見義勇為”,且男子死亡有其自身客觀原因,因此對黃章做出“過失致人死亡罪成立,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見義勇為”追人販過失致人死亡
2015年10月16日晚,四川省綿陽市經濟開發區六一堂路社區廣場,時年43歲的綿陽人黃章,和家人一道,等待一場馬戲團演出。至晚10點左右,黃章從一處廁所出來後,撞見了抱著一名女童的男子高招(化名)。
在黃章看來,高招一面奔跑,一面捂住女童的口鼻,顯得很是可疑。據當地媒體報道,黃章將高招定義為“人販”,並立即展開了追趕。
記者獲得的(2016)川0703刑初239號判決書中,披露了這一細節。判決書中稱,當晚,被黃章追趕的高招,將女童放入一輛出租車後“自己跑開”。黃章一路跟隨,至約500米外的四川農村信用社對面路段,將高招截住。
接下來的一切,超出了黃章的控制范圍。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的調查結果顯示,黃章對高招先是“用拳毆面部”,並致使其倒地,隨後用腳踢。而在當場,圍觀者在聽説高招為“拐賣兒童人員”後,也上前對其進行毆打。
綿陽警方證實,高招“當場身亡”。
而實際上,高招並非“人販”,他是女童生母的男友。判決書顯示,2015年9月3日,因婚姻糾紛,5歲的女童被生父帶回綿陽老家,交由孩子奶奶撫養。其生母與高招商量後,決定趁女童奶奶不備時,將女童帶回身邊。
事發當晚,高招“得手”並準備乘車離開時,遭遇黃章的“見義勇為”。
免刑罰 承擔8萬民事賠償
綿陽警方鑒定後認為,高招的死亡原因“符合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伴蛛網膜下腔出血所致死亡,其所受外傷是死亡的輔助因素,參與度為30%~40%”。
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政治處一名工作人員解釋稱,這一鑒定結果表明,高招之死,係因外力引發的心臟疾病。
黃章的代理律師,四川風行事務所律師江波告訴記者,2016年5月19日,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對黃章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與此同時,高招的家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綿陽市涪城區法院受理該案後,組成合議庭,並于2016年8月9日開始首次公開審理。
近日,涪城法院對黃章“見義勇為”進行宣判。涪城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為,黃章和高招案發前不認識,雙方也無其他恩怨。黃章“主觀目的是見義勇為、制服犯罪分子而不是積極追求傷害他人”,而在客觀上,高招的死亡,存在“自身的特殊體質、奔跑行為和被人追打的心理壓力、黃章的毆打行為、旁觀群眾的毆打行為”等多種復合原因。
涪城法院進一步闡釋稱,黃章的毆打行為不是高招死亡的必然原因。黃章的行為屬于“假想防衛”,因此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其在已將高招打倒在地,且高招沒有還手的情況下,繼續毆打,且對圍觀群眾説高招是“拐賣兒童人員”,引發其他群眾對高招的毆打,對高招的死亡存在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判決結果顯示,黃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但“免予刑事處罰”。新京報記者獲悉,黃章額外承擔了8萬元的民事賠償,並與高招的家人達成了諒解。
■ 追問
1 “假想防衛”為何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律師稱主要動機來自于對現實情況的錯誤判斷,本身沒有犯罪意圖
江波表示,黃章的行為屬于“假想防衛”,主要動機來自于對現實情況的錯誤判斷,本身沒有犯罪意圖,不存在故意犯罪。他表示,高招的行為,客觀上導致黃章的認識錯誤,因此被認定為“假想防衛”。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表示,對于假想防衛,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
假想防衛可以過失犯罪論處。假想防衛並非都是不具有罪過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往往存在過失,由于假想防衛的行為人對沒有實行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了損害,有時甚至是導致了嚴重的後果,這雖然是由于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錯誤所造成的,有可寬恕的一面,但在多數情況下,只要行為人稍加注意,就可以弄清不法侵害是否確實存在,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以避免錯誤及危害結果的發生,由于行為人應該注意而未注意,使本可避免的危害結果未能避免,所以,其主觀上存在刑法意義上犯罪的過失,一般可以過失犯罪論處。
江波表示,由于雙方並無實際利益衝突,因此不存在主觀故意,也就不應構成“故意傷害”。王常清認為,從黃章致人死亡的動作來看,並非連續打擊,也未打擊高招的要害,體現出其主觀上只是為了阻止高招,救下被拐賣的兒童,而不是傷害對方。
2 “免予刑罰”而支付民事賠償是否適當?
現行法律規定要承擔適當民事責任,今年10月起新規規定不承擔民事責任
3月1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涉及“見義勇為”的條文中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多名法律界人士稱,這一表述的修改,體現了立法層面對于“見義勇為”的提倡。不過,這一法規的正式實施,要到2017年10月1日。
現行《民法總則》中規定,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涪城法院正是基于此,判處黃章免予刑罰,但承擔民事賠償8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涪城法院認為,黃章在與高招打鬥的過程中,屬于“假想防衛”,即“不法侵害行為的實際不存在”,且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衛意圖”。這也從側面印證了黃章的行為,盡管已經引發人員死亡,但仍屬主觀惡性較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過失致人死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王常清認為,黃章主觀惡性較小,且被害人死亡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的疾病,黃章的行為只是次要原因。因此,綜合主客觀兩方面的因素,本案中,黃章應屬“情節較輕”,在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情況下,法院判處其免予刑事處罰,量刑上適當。
江波稱,事發後,黃章一直很內疚,也不願談起這段經歷。昨日,記者多次嘗試聯係黃章本人,未獲回應。
新京報記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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