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5月24日電(記者 周強)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日前發布《廣州市個人自願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辦法(徵求意見稿)》。根據徵求意見稿,年滿16周歲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雇主及其雇傭人員、持有本市就業證的港澳臺同胞等符合條件的個人,可自願繳存、使用公積金。這也意味著如果遇到換工作期間,可以以個人名義繳存公積金,公積金不會斷繳。
徵求意見稿提出,個人自願繳存者應當以個人名義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在開戶登記時與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協議,約定繳存金額、繳存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低于廣東省規定的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繳存比例不低于10%。目前廣州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95元/月,即個人自願繳存者每月最低繳存金額為189.5元。
根據徵求意見稿,個人自願繳存者在符合條件下,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可提取的情況包括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據徵求意見稿,個人自願繳存者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參照廣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即自願繳存者可以享受低利率的公積金住房貸款政策。使用公積金貸款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購買自住住房的,參照廣州市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政策執行。
賬戶停繳半年後可申請提取,提取限額不超過以個人自願繳存者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自願繳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
個人獨立繳納的隨意性較大,易出現自願繳存者在完成繳存、貸款手續後停止公積金繳存行為。如何規避?對此,徵求意見稿規定:個人自願繳存者在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應當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以保證繳存賬戶可按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個人自願繳存者繳存賬戶的余額應當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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