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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貴陽7月7日電(記者駱飛)貴州省畢節市大方縣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畢節市金沙縣水務局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一案,仁懷市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責令該案被告方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並採取補救措施。
檢察機關在履職中發現,2016年,金沙縣第一中學附近紅岩橋至金沙縣青少年活動中心二號橋,多處生活污水未接入城鎮污水收集管網,未經過截污幹管集中處理,直接排入貫城河內,嚴重影響生態環境。
2017年,在畢節市環保部門通報該河段污染情況後,金沙縣檢察院向金沙縣水務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對相關污染違法行為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盡管金沙縣水務局之後採取了臨時處置措施,但該河段生活污水排放情況依然嚴重,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
2017年4月6日,畢節市檢察院指定大方縣檢察院管轄該案。隨後,經過實地調查,大方縣檢察院發現金沙縣水務局仍未嚴格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貫城河水依然處于被污染狀態。大方縣檢察院遂向仁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並勝訴。
仁懷市人民法院對該案判決指出,確認被告金沙縣水務局對金沙縣第一中學附近生活污水未經收集直接排入貫城河的行為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被告金沙縣水務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並採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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