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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廣州3月15日電(記者鄧瑞璇)記者15日從廣州市旅遊局獲悉,2017年以來,廣州市旅遊質監所受理最多的投訴是由于遊客個人原因不能出行,從而導致的退團扣費糾紛類投訴。旅遊局提醒,遊客出行前應妥善安排自身事務,如無法成行,應依據法律合法維權。
提前報了旅行團,出發前因一些個人原因臨時不能成行,這錢怎麼退?相信這是許多遊客出行前的顧慮。一直以來,遊客在與旅行社溝通中因旅行社不願退錢,或要求旅行社退全款未果産生的糾紛屢見不鮮。
廣州市旅遊局數據顯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3日,旅遊質監所共接到旅遊投訴3124件,其中,由于遊客個人原因不能出團導致退團扣費糾紛的投訴共計347件,佔總投訴量的11%。
引發該類投訴的主要原因有:被出境遊目的地國家拒簽、身體健康因素、報團時個人信息填寫錯誤、本職工作與旅遊計劃發生衝突、出遊前證件過期或丟失、出境遊保證金擔保不成功等。
廣州市旅遊局表示,因個人原因無法出行時,遊客與旅行社應依據法律與合同進行處理,維護雙方權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費用後,將余款退還旅遊者”。
廣州市旅遊局提醒遊客,報團參加旅遊活動前應妥善安排好自身事務,盡量減少退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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