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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天津5月30日電(記者周潤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該條例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旨在依法加強地方金融監管,防范打擊非法金融活動。
近年來,一些單位和個人亂辦金融、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時有發生,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風險防控壓力,也影響了社會穩定。
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係統性金融風險,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有價證券,或者以其他方式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否則將被處罰。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非法金融活動的風險監測預警和處置工作。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
為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非法金融活動進行投訴和舉報,條例還規定,建立非法金融活動舉報獎勵制度。經查證屬實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此外,條例也明確了地方金融組織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地方金融組織處以罰款的,根據具體情形,可以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王澤慶表示,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完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體制,明確金融風險防控職責和工作機制,有利于扎緊扎牢制度的防火墻,維護地方金融秩序,確保金融健康發展,切實保障經濟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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